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18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Z301112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1)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2)不得向有關單位提出影響安全生產的違法要求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3)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投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資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5)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時應當報送安全施工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6)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2)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根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使用爆破器材的建設單位,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方準使用。根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30條的規定,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或在城鎮與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施工單位必須事先將爆破作業方案,報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并征得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同意,方準爆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