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13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14
1Z301080掌握招標投標法關于投標的主要規定
1Z301081投標的要求和程序
(1)投標的要求
《招標投標法》第26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就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來講,這種能力主要體現在不同資質等級的認定上,其法律依據為建設部第87號令《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4月18日發布,2001年7月1日起實施),根據該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每個序列各有其相應的等級(如施工總承包序列企業資質設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共四個等級)。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來講,其法律依據為建設部2001年7月25日發布并實施的第93號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根據該規定,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每種資質各有其相應等級(如工程勘察、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
根據《建筑法》的有關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登記許可的業務范圍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的各等級具有不同的承擔工程項目的能力,各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擔工程。
(2)投標程序
l)組織投標機構
2)編制投標文件
3)投標文件的送達
1Z301082聯合體投標
(1)聯合投標的含義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1款的規定,聯合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2)聯合體各方的資格要求
《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2款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3)聯合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2款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規定,聯合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分為內部和外部兩種。
1)聯合體各方內部的權利和義務
共同投標協議屬于合同關系,即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通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形成的關系。聯合體內部各方通過協議明確約定各方在中標后要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該約定必須詳細、明確,以免日后發生爭議。同時,該共同協議應當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使招標人了解有關情況,并在評標時予以考慮。
2)聯合體各方外部的權利和義務
聯合體各方就中標項目對外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兩個以上的債務人中,任何一個債務人都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可以請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請求全部履行。負有連帶責任的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來拒絕部分或全部履行債務。連帶債務人中一個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義務即行解除。但是,對連帶債務人內部關系而言,根據其內部約定,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聯合體各方在中標后承擔的連帶責任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聯合體在接到中標通知書未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前,除不可抗力外,聯合體放棄中標項目的,其已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標的聯合體除不可抗力外,不履行與招標人簽訂的合同時,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Z301083關于投標的禁止性規定
(1)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招標投標法》第32條第:款規定:“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列舉了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價;
2)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
3)投標者之間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4)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2)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串通招標投標
《招標投標法》第32條第2款規定:“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列舉了下列幾種表現形式:
l)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改報價;
2)招標者向投標者泄露標底;
3)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
4)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舍;
5)招標者和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招標投標行為(如通過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使招標人在審查、評選投標文件時,對投標文件實行歧視待遇;招標人在要求投標人就其投標文件澄清時,故意作引導性提問,以使其中標等)。
(3)投標人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招標投標法》第32條第3款規定:“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投標人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是違背招標投標法基本原則的行為,對其他投標人是不公平的。投標人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的法律后果是中標無效,有關責任人和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其目的主要是為了排擠其他對手。
這里的成本應指個別企業的成本。投標人的報價一般由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組成。當報價為成本價時,企業利潤為零。如果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就很難保證工程的質量,各種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現象也隨之產生,因此,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的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5)投標人以非法手段騙取中標
《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在工程實踐中,投標人以非法手段騙取中標的現象大量存在,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非法掛靠或借用其他企業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
2)投標文件中故意在商務上和技術上采用模糊的語言騙取中標,中標后提供低檔劣質貨物、工程或服務;
3)投標時遞交虛假業績證明、資格文件;
4)假冒法定代表人簽名,私刻公章,遞交假的委托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