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經濟講義137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9-02
竣工結算的審查
1.竣工結算的審查方法
竣工結算的審查應依據合同約定的結算方法進行。,根據合同類型,采用不同的審查方法。
(1)采用總價合同的,應在合同價的基礎上對設計變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賠等合 同約定可以調整的內容進行審查;
(2)采用單價合同的,應審查施工圖以內的各個分部分項工程量,依據合同約定的方式審查分部分項工程價格,并對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賠等調整內容進行審查;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應依據合同約定的方法審查各個分部分項工程以及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等內容的工程成本,并審查酬金及有關稅費的取定。
除非已有約定,竣工結算應采用全面審查的方法,嚴禁采用抽樣審查、重點審查、分析對比審查和經驗審查的方法,避免審查疏漏現象發生。
2.竣工結算的審查內容
(1)審查結算的遞交程序和資料的完備性
①審查結算資料的遞交手續、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結算資料具有的法律效力;
②審查結算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相符性。
(2)審查與結算有關的各項內容
①建設工程發承包合同及其補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②施工發承包合同范圍以外調整的工程價款;
③分部分項、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工程量及單價;
④發包人單獨分包工程項目的界面劃分和總包人的配合費用;
⑤工程變更、索賠、獎勵及違約費用;
⑥取費、稅金、政策性調整以及材料差價計算;
⑦實際施工工期與合同工期發生差異的原因和責任,以及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
⑧其他涉及工程造價的內容。
1Z103079工程計價爭議處理方法
一、計價依據爭議的處理
在工程計價中,對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辦法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發生爭議事項的,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二、質量爭議的處理
發包人以對工程質量有異議,拒絕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辦理;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雙方應就有爭議的部分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后辦理竣工結算,無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辦理。
三、爭議的解決辦法
《計價規范》中規定發、承包雙方發生工程造價合同糾紛時,應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1)雙方協商;
(2)提請調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調解工程造價問題;
(3)按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合同糾紛案件處理中,需作工程造價鑒定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
1.協商
協商是指爭議雙方的當事人直接進行接觸、磋商,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法。協商是一種省時省力又不傷和氣的解決方式,在雙方互相做出一定的讓步的基礎上,消除爭議,達成和解,使問題得以快速解決。對于爭議的處理應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調解
調解是指沒有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受當事人委托作為調解人,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慣例等,就雙方的爭議問題給出客觀、公正的解決意見。第三方可以為工程師、法律專家或工程造價機構。一般情況下可由爭議雙方形成書面材料,各自闡述自己的意見和理由,一同提交當地造價管理機構進行調解。用調解的方法解決爭端,一般花費不大,解決問題也較快。但由于調解決定需要雙方自愿履行,其約束力和強制性均較差。
3.仲裁
仲裁是指通過仲裁組織,按照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對爭議問題作出裁判。對于那些涉及的金額巨大或者后果嚴重,雙方均不愿作出較大讓步,經過長時期反復地協商、調解仍無法解決的爭端,或一方態度惡劣,無解決問題誠意的爭議,可提請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根據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雙方應臼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4.訴訟
訴訟,是指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由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合同糾紛的審判活動。
訴訟不必以當事人的互相同意為依據,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任何一方都有權向管轄區的法院起訴。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選擇由仲裁機構仲裁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受理。
四、竣工結算爭議的處理流程
在竣工結算的審核上,雙方會產生很多的分歧和爭議,解決這些爭議的一般流程如下:
(1)竣工結算辦理過程中,對達不成共識的爭議問題,審核人員應先進行整理,爭議事項應取得被審核單位的認可;
(2)審核人員與被審核人員就爭議事項各自發表意見,找出意見的分歧點,審核人員與被審核人員對爭議金額的準確性進行核定,確定爭議具體金額;
(3)雙方應收集支持自己意見的相關資料,并進行整理;
(4)審核人員應將爭議問題及雙方的分歧意見進行匯報,集體討論后確定爭議問題的處理原則;
(5)審核人員根據確定的爭議處理原則與被審核單位進行溝通協調,并將溝通、協調結果進行匯報;
(6)如溝通、協調不能達成共識,應召集相關單位部門就爭議問題進行開會協調,會 議上各方陳述自己的理由,形成一致意見;
(7)如協調會議依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對相關問題可以進一步采取其他爭議解決辦法,如形成書面材料雙方一同前往造價主管部門進行調解;
(8)調解不成,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處理方式進行仲裁或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