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09年春季公務員考試報考條件
來源:發布時間:2008-12-1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福建省2009年春季公務員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即在
(六)具備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非應屆報考者的學歷及相關證書必須在
(七)
(八)具備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考職位中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市、區)、鄉鎮(街道)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和事業單位),除中央和省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以外的其他各類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及農村工作的經歷。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的人員,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應屆畢業生在入學前如有相關工作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計,以
招考職位中注明“專門職位”是專門面向參加我省組織實施的“三支一扶” 計劃、“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含研究生支教團)”、“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于
現役軍人、在讀的非2009屆高校畢業生以及試用期內的公務員,不予報名。服務期未滿五年(含試用期)的在職公務員,應征得所在機關同意方可報名。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原公務員,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
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工作人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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