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款支付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四)、《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三)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四)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五)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二、工程款支付法律分析 從以上法律可知: (一)從立法角度來看, 1、建設工程款的結算一般由當事人根據國家工程計價辦法等規定進行約定,一旦約定結算方法與結算原則,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參照國家或者地方計價方法進行結算; 2、當事人對部分工程款結算已經雙方確認的,不得因一方當事人的反悔而對確認部分的工程進行重新估價或鑒定; 對雙方未確認的部分,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工程造價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但審計的原則是,合同有約定工程款計算方法的,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原則進行審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未有約定計算方法的項目,則可參照國家或地方工程計價標準結算; 3、對于發包方因設計變更或者其他因素而導致的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款結算,合同有約定結算方法的,從約定,未約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國家或者地方工程計價辦法進行結算,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申請鑒定確定,或尋求建設部門調解,或直接起訴。 4、對于陰陽合同,即當事人通過當事人在建設局備案的合同價款(陽合同)與代表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和建設施工合同(陰合同),工程款結算按備案合同(陽合同)進行結算; 5、結算工程款的程序:工程竣工驗收后,先由承包方提交結算文件,發包方必須在約定時間內(未約定則在28天內)對結算文件進行答復,否則視為認可承包方的結算文件,若有爭議,則協商,協商不成,由發包方或者雙方共同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造價鑒定,若對造價結果有異議,則請求建設局調解或者直接起訴; 6、支付工程款的時間,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對尚未交付的工程,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為應付款時間,已交付的,交付之日為應付款時間,既未交付、也未結算的,起訴之日為應支付工程款時間; 7、 遲延支付工程款的,應該支付利息,利息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遲延支付利息;當然,遲延支付工程款的,可能會導致承擔違約金、賠償承包人窩工、停工損失、承包人解除合同等違約責任。 8、發包人未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對其所承包的工程享有法定優先權,該優先權優于抵押權等意定性優先權和其他債權。 (二)司法實踐中不盡人意的地方: 參考很多建筑工程工程款結算案例,當前,很多地方法院出于地方保護主義等案外因素,在工程款結算中,很多案例并不尊重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甚至對雙方已經達成的結算協議書所確認的工程款都不予以考慮,法院經常委托中介鑒定機構對工程價進行審計,而且,往往根據審計價格進行判決。 工期延誤法律分析 一、工期延誤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時間。 二、工期延誤法律分析 從以上法律可以看出: 當前,我國法律對工期延誤問題規定得較為概括。 (一)實踐中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 因發包人過錯而導致的工期延誤。如 A、 對隱蔽工程不及時驗收而導致的工期延誤; B、 不及時支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而導致承包人無資金施工的工期延誤; C、 對分段工程不及時驗收而導致的工期延誤; D、 不及時提供建筑材料、設備、場地、資金等導致的工期延誤; 2、因施工人過錯而導致的工期延誤。如: A、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而返工等所導致的工期延誤; B、因施工人人手不夠而導致的工期延誤; C、其他因施工人原因而導致的工期延誤。 3、其他原因所導致的工期延誤 A、鑒定所導致的工期延誤; B、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所導致的工期延誤; C、不可抗力所導致的工期延誤; D、意外事件導致的工期延誤; E、第三人原因所導致的工期延誤; (二)工期延誤的法律后果 由于發包人原因所導致的工期延誤,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賠償窩工、停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合同有違約金條款的,承擔違約金責任,甚至會導致承包人解除合同,向發包人索賠的法律后果; 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導致的工期延誤,可能會承擔延期交付的違約責任,包括發包人解除承包合同,賠償發包人損失,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等法律責任。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的工期延誤,承包人和施工人一般互不負擔賠償責任; 由于鑒定、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等原因所導致的工期延誤,一般可相應順延工期,雙方互不負擔賠償責任。 對于因第三方原因所導致的工期延誤,一般應由承包方先向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然后承包方向第三方追償。 (三)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一般是發包方拒絕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在承包方訴請支付工程款時,發包方通常都反訴承包方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而要求承包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誤兩個問題經常交織在一起。 導致工期延誤的原因非常重要,很多情況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設計變更等可以導致工期順延,雙方或一方不需要承擔工期延誤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實踐中,判斷這些問題往往要根據監理報告、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來往文件(特別是工程師的監督記錄)或其他證據(如連續下雨無法施工證據等)來判斷是否屬于工期延誤,繼而判斷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