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第五章考點13
來源:發布時間:2008-10-16
☆☆☆☆☆考點13: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的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情況的訴訟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也有其他法律對訴訟時效有其他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如《合同法》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工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四年。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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