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口的快速增長、資源的過度利用、氣候干旱化等,特別是濕地的生態保護功能和社會經濟價值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使得我國沿海部分濕地生態系統退化和受損,濕地面積減少,濕地環境遭受污染,濕地生物多樣性受到負面影響,濕地生態系統面臨著嚴重威脅。濕地生態系統能夠提供許多類型的服務,具有公共物品屬性,這決定了濕地保護和開發利用過程中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不對等,形成濕地資源過度開發利用的負外部性,造成社會福利的損失。通過顯示濕地開發利用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的差異,可以判定濕地開發利用市場失靈或政府失靈。同時,由于缺乏制度安排等原因,沿海濕地生態系統服務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濕地資源難以得到持續的保護和有效的管理。這就需要適時采取適宜的資源可持續利用與管理策略,進行沿海濕地生態系統保護,使其服務功能得以穩定的發揮。 (1)完善濕地保護與利用的制度建設 完善沿海濕地環境綜合防治的法律法規體系,建立高效的執法監督機制。促進政府部門間的協調和合作取得實效,使沿海灘涂圍墾、過度捕撈以及工業污染等問題真正得到解決。在整個濕地生態系統內全面嚴格限制對自然濕地的圍墾利用,嚴禁盲目圍墾,嚴格灘涂利用審批手續,有效控制自然濕地減少的態勢。實行濕地開發許可證制度,嚴格執行捕撈許可證和捕撈限額制度,規定可捕種類和數量,使漁業活動收到時空限制。在魚、蝦、蟹、貝的重要產區直接引水、用水時,必須避開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區,必要時采取網柵設置等保護措施。對圍墾區有礙于行洪排澇,破壞生態環境或占用重要水禽繁殖地,要采取“退田還澤(灘)”的應急措施,促進整個濕地生態系統的自然恢復。 實施大規模的伏季休漁制度,休漁的保護對象從魚類擴大到蟹蝦類,強化伏季休漁期間的增殖放流,使海洋漁業資源的恢復從“靜態的養護”變成“動態的保護”,促進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在不影響濕地生態系統完整性前提下,整合濕地資源利用方式,以減少濕地資源利用中可能發生的沖突,進而提高資源產出率。 (2)建立濕地可持續利用的激勵機制 沿海濕地可持續利用的效益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農戶是不同的,因此,他們在濕地可持續利用的途徑選擇上的作為也是不同的。農戶在效用最大化的驅動下,進行各種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安排濕地的利用方式。濕地的外部性與公共物品屬性決定中央政府干預濕地利用的經濟行為是必要的。從經濟理性來看,作為利益主體的地方政府,由地區利益誘發的行為具有其合理性。三者必將進行博弈,這就需要運用激勵機制,實現博弈結果的合作均衡。 將沿海濕地保護納入到地方政府政績考核的指標體系中,對濕地保護不力的給予懲處,這樣將強化政府在做決策時將濕地保護不力所面臨的風險納入成本收益計算,從而激勵地方政府保護濕地的行為。在制度框架內提供一種內生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使農戶或養殖戶對保護濕地有強烈的收入期望,進而提高其積極性。對采取濕地保護的縣域、企業和個人提供相應的補貼,使濕地保護不再停留于政府的強制性行為和社會的公益性行為,而是投資與收益對稱的經濟行為,使濕地保護成果轉變為經濟效益,激勵投入者更好地保護濕地。 運用經濟激勵手段的目標就是確保利用沿海濕地生態系統的真實成本傳輸給生產者和消費者,從而糾正市場失靈。可以通過賦予原來自由使用的生態系統服務一個價格來促進市場發育。例如,征收海域及濕地使用費、漁業資源使用費等。同時,通過評估沿海濕地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使這些價值納入到生態系統產品和服務的價格之中,來調整市場。例如,政府可以通過判定某一具體濕地保護區或旅游景點的價值,向商業性旅游業運營商征收許可證費來調整區域旅游資源市場。 (3)將濕地生態建設納入區域綜合發展規劃 隨著沿海濕地資源稀缺性增加,濕地開發與保護需要付出的勞動將越多,濕地資源價值也會隨之增加。作為區域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濕地保護與開發利用應被納入沿海地區綜合發展總體規劃之中。調節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實行濕地保護、濕地恢復工程。通過對淡水濕地、鹽生沼澤濕地和海涂泥灘濕地的保護和修復,可使受損的濕地生態系統再現其完整的組織結構和特有的生態功能,增強沿海濕地生態系統景觀結構的穩定性。通過開展沿海地區生態養殖工程示范區建設等,促進區域生態產業的發展,以提高當地社區的經濟收入,增加居民的就業機會。 濕地生態系統管理的優化模式是對沿海地區進行造血式經濟補償,如提供技術、管理經驗、投資開發等,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加強濕地生態系統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社區合作。推行沿海地區清潔生產,把污染治理由末端治理向源頭防治轉變,降低環境治理成本。在確保濕地資源的合理開發的同時,促進濕地資源的再生或替代資源的開發。沿海濕地生態系統綜合管理實施后,社會總資本的存量沒有減少,自然資本的存量和獲利能力沒有下降,將實現綜合管理的代際公平。 (4)建立濕地生態補償機制 濕地保護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實踐,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外部性內在化。沿海濕地生態系統的利用者從這些保護或者修復生態系統的行為中獲得收益,這些受益者應該承擔相應的成本。為了激勵濕地生態系統修復的行為,受益者必須對保護或者修復者進行補償。濕地生態補償機制是調整保護與損害或受益于濕地生態環境的主體間利益關系的一種制度安排。政府應成為補償的重要主體之一。同時,可通過科學方法來確定受益者,由受益者來作為補償主體。進一步明晰產權,對濕地保護者和減少濕地破壞的人員給以補償,激勵濕地產權主體維護濕地投入的可持續性。 沿海濕地生態補償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即在其實施過程中,至少有一個人受益,但不會有任何人受損。因為不僅區域濕地資源配置的效率得到提高,而且受保護的區域內個人的福利都得到改善,實現社會福利的優化。根據《物權法》規定的漁業水域灘涂補償原則,按照國家“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要求,參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定補償辦法和標準,補償的范圍應包括灘涂濕地的占用補償、水產品及水上設施的補償和農民、漁民生產和生活安置等內容。 沿海濕地補償機制的建立需要籌集足夠的補償資金,使它不僅能補償濕地保護的經濟成本,而且可能補償其生態效益的價值。同時,需要設計出將補償金發給補償地區的被補償人的方案。濕地生態補償的對象應是直接參與濕地保護的機構和個人或者由于濕地保護而導致當地經濟和個人利益受損的地方政府和個人。按照“誰保護,誰受益”、“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確定受損部門補償標準的估算方法和受益部門應該分攤的成本估算方法。對農民、漁民的補償費用應當由濕地生態系統受益者負擔,包括漁業部門、港口航運部門、旅游部門、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等。 沿海濕地生態功能補償途徑應以其補償方式為基礎,只有理順各種補償方式的作用和操作流程以及涉及相關內容,才能更好的進行方式組合。沿海濕地保護的生態補償可以采取政府補償與受益地區收取保護補償費等其他形式相結合的方法。探索政府和市場相結合的補償資金使用辦法,將公益性生態補償機制轉變為利益性生態補償,即通過政府政策的引導、扶持,吸引其他經濟主體投資濕地保護。政府提供濕地保護補償的具體政策由各市場中介組織具體實施,通過運用市場機制來提高濕地保護補償資金的使用效益。這就需要完善公共支付體系,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補償,對因濕地保護而造成的財政減收,應作為計算財政支付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同時,強化政府責任,使其不僅提供濕地生態系統服務,而且能夠以稅收等手段向濕地的受益者收回公共產品的成本,以維持濕地生態系統的穩定性。 (5) 開展濕地產權界定和交易,增強濕地可持續利用動力 通過明晰沿海濕地產權,消除濕地外部性影響,以協調沿海濕地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沿海濕地生態系統的自然特征,決定了將沿海濕地劃分為私人所有產權的成本較高,而且即使進行了分割,這種所有權也很難執行。因此,沿海濕地生態系統管理中的最重要的不是設定私人所有權,而是逐步精細化個人使用權。必須明確濕地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實行兩權分離,其所有權歸國家,使用權歸付費使用者,以確實維護使用者的權益,抑制濕地資源過度消耗。同時,在征求了公眾意見的基礎上,應建立沿海濕地產權交易的公示和審批制度,使有關機構能夠衡量各種利益關系,并以此作為依據最終決定是否批準濕地產權交易。 通過建立沿海濕地專屬經濟區,確定產權歸屬,以限制非產權所有者獲得經濟專屬區生態系統服務。由于市場主體具有的趨利避害性,通過自愿交易可以達到濕地外部效應的內部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育和完善,濕地效益計量手段也日趨科學化,這使得濕地保護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直接交易方式更具有現實性。 (6) 促進利益相關者參與濕地資源的保護與管理 明確相關部門職能,完善沿海濕地保護的協調機制。打破部門、行業的界限,避免多頭管理和重復建設。培育濕地保護機構的可持續管理能力,在目標一致、利益互補的原則下,的林業、漁業、環保、水利等部門可以協商合作,成立專門的濕地管理委員會,制定濕地保護與開發利用的政策法規,組織實行濕地生態補償的定量化,為生態補償活動提供補償依據、補償原則和補償實施程序等。同時,開展濕地生態保護費的征收和分配。建立濕地生態保護基金,并通過濕地生態保護組織網絡輸送到所需要地區,以使濕地保護成本降至最低,實現沿海濕地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最大化。 增加沿海濕地保護投入,把濕地保護納入政府公共財政范圍,引導和鼓勵社會參與濕地保護,擴大濕地保護資金來源渠道,鼓勵社會資金投向濕地建設,滿足濕地保護所承擔的生態建設的實際需求。開展濕地保護與開發利用主體的能力建設,充分運用法律強制、行政干預和經濟調控等手段,提高公眾保護濕地的意識,賦予農民、漁民享有充分決策的自主權利。建立濕地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決策的民主管理機制,利益相關者直接參與區域濕地資源的利用,進行濕地可持續利用主體間的利益博弈,確保濕地可持續利用的主體行為利益,使公眾真正成為濕地資源保護的主體。在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建設、監測巡護、生態旅游等方面可吸收周邊社區的積極參與。 沿海濕地共同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把利益相關者納入濕地保護和利用規劃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使其能夠真正認識到規劃的內容及其制定和實施程序的合理性,增強其遵守管理制度的自覺性。因此,在濕地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中,村民、政府部門、企業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可以自主參與濕地項目的決策、實施、利益分配及監督和評估,集體討論資源的權屬、利用、處置、收益等問題。同時,許多利益相關者擁有豐富的實踐知識,他們的參與可以彌補農業、漁業專家和管理人員專項知識的不足,以探求更為公平有效的管理途徑,進而增強沿海濕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可持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