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集裝箱業務和國際多式聯運業務的發展,我國國際貨運代理的業務范圍也隨之擴大,他們不但從事傳統業務,而且從事集裝箱拼拆箱、國際多式聯運、無船承運人業務及第三方物流業務,貨運代理在某些情況下也享有簽發提單的權利。 一、有權簽發貨運代理提單,又稱分提單。 貨運代理曾試圖通過簽發貨運代理提單(或稱分運單)來滿足客戶對能夠作為運輸證明的單證需要。如果信用證要求使用貨運代理提單,則客戶可以通過提交該提單收回貨款。為此FIATA制定并推薦出貨運代理人運輸憑證(FCT),現已被許多國家貨運代理采用,并得到銀行認可。 FIATA貨運代理運輸憑證(FIATA FCT)是FIATA于1959年制定的標準運輸單據。向發貨人出具該運輸憑證意味著國際貨運代理負責按照該憑證的背面條款,通過其指定的分代理將貨物運到目的地,并交付給該憑證的持有人。 在貨物交給國際貨運代理待運時,國際貨運代理應立即將運輸憑證出具給發貨人。該運輸憑證表明國際貨運代理有責任在發送及運輸貨物過程中,按照該憑證所列明的發貨人的指示去做。國際貨運代理辦理運輸,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該運輸憑證具有重要作用。憑正本單據加以正確背書便可交接貨物,如該運輸憑詛標明“憑指示”字樣,便可轉讓。而主方則可以憑運輸憑證在其銀行結匯。 簽發運輸憑證的國際貨運代理應保證,他或他的代理已接受了該憑證所列貨物,并已取得處置貨物的唯一授權;貨物表面狀況良好;單據內容與發貨人的指示一致;運輸單據上(如提單等)的條款與運輸憑證所列責任條款已達成協議;說明正本單據的份數。 在簽發FIATA FCT時,貨運代理必須明確: 1.他或其代理(分支機構或中間貨運代理)己掌管該票貨物,同時他可以享有獨立處置該貨物的權利。 2.貨物表面狀況良好。 3.單據上的細節必須與他已收到的指示相一致。 4.運輸單據(如提單)內容與他依據的收貨憑證承擔的義務不矛盾。 5.技保責任已明確。 6.明確是否有一份或更多的正本單據。 二、有權簽發多式聯運提單。 貨運代理一旦簽發了多式聯運提單,他就作為承運人履行多式聯運合同的多式聯運經營人,并對全程運輸負責,承擔承運人的法律責任。盡管本提單的名稱是多式聯運提單但是在一種運輸方式的情況下,該提單條款也可適用。 貨運代理在簽發該提單時,必須保證簽發日期與其代理人或實際承運人接受貨物的日期一致。如果多式聯運提單作為港至港或海運提單使用時,應在所有托運貨物都裝船后簽發提單。 三、有權簽發無船承運人提單。 貨運代理服務業的發展創造了許多專業術語。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締約方的貨運代理,現在通常被視為無船公共承運人(NVOCC),有時省略為無船承運人(NVOC)。當貨運代理作為無船承運人簽發自己的無船承運人提單為客戶提供服務時,必須承擔承運人的法律責任,并對全程運輸負責。但貨運代理簽發無船承運人提單,如果只有海運一種運輸方式時也可以簽發,但此時在提單上必須標明裝船日期、裝港、船名等海運提單需填寫的內容,并且貨物已經實際裝船。
總之,當貨運代理從事傳統業務時無權簽發提單;從事集裝箱拼箱、國際多式聯運與無船承運人業務時有權簽發提單,可以承運人身份簽發貨運代理自己的提單,即分提單,也可以簽發多式聯運提單或無船承運人提單。不過當其簽發的是國際多式聯運提單或無船承運人提單時,便成為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或無船承運人,須承擔承運人的法律責任,并對全程運輸負責。
來源::《中國航務周刊》作者:孟于群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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