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轉關運輸及轉關運輸貨物的定義 轉關運輸是指海關為加速口岸進出口貨物的疏運,方便收、發貨人辦理海關手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允許海關監管貨物由關境內一設關地點轉運到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出口海關手續的行為。 "轉關運輸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系指: (1)由進境地入境后,運往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口海關手續的貨物; (2)在啟運地已辦理出口海關手續運往出境地,由海關監管放行的貨物; (3)由國內一設關地點轉運到另一設關地點的應受海關監管的貨物。 (二)辦理轉關運輸貨物的條件 進口貨物經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進境地海關提出申請,并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核準辦理轉關運輸: (l)指運地和啟運地沒有海關機構的。 (2)運載轉關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和裝備,具備密封裝置和加封條件的(超高、超長及無法封入運輸裝置的除外)。 (3)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的企業是經海關核準的運輸企業。 (4)不具備以上條件,但有特殊情況,經進出口貨物收發人申請,海關核準的,也可辦理轉關運輸。 轉關運輸貨物除特殊情況外,申請人應當是經海關核準、認可的報關單位,并由持有海關發給的報關員證書的人員向海關辦理申請手續。轉關運輸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改裝、調換、提取、交付;對海關在運輸工具和貨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經海關認可的商業封志,不得擅自開啟或損壞。轉關運輸貨物必須存放在經海關同意的倉庫、場所。存放轉關運輸貨物的倉庫、場所的經理人應依法向海關負責,并按照海關規定,辦理收存、交付手續。海關需要派員押運轉關運輸貨物時,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向海關繳納規費,并提供為執行監管任務必要的方便。 (三)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時應提交的文件 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時,申請人應向海關如實申報,并遞交下列單證。 (1)進口轉關應向進境地海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一式三份(國際鐵路聯運貨物為貨車裝載清單三份),并交驗有關證件和貨運單證。申請辦理屬于需申領進口許可證的轉關運輸貨物,應事先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經審核后由指運地海關核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并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另外,申請人或承運人應當負責將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完整、及時地帶交指運地海關,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進口手續。空運轉關運輸貨物的指運地與國際運單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報單",由海關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印章。 (2)出口轉關應向啟運地海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一式兩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報關納稅手續,出境地海關在貨物出口后按規定向啟運地海關退寄回執。 (四)辦理轉關運輸的限制 國家規定,對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下列8種配額機電產品以及它們的成套散件、關鍵件或配套設備一律實行口岸征稅驗放。它們是:汽車及其關鍵件;摩托車及其關鍵件;收、錄音機(音響)及其機芯;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彩色電視機及其顯像管;錄像設備及其關鍵件;電冰箱及其壓縮 機;空調器及其壓縮機等。 但是,對國家批準的汽車、摩托車定點生產企業進口的汽車、摩托車關鍵件、零部件,可按規定辦理轉關運輸手續。對上述其余6種機電產品,屬鐵路運輸的,只要內地國家定點企業向指運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且符合加封條件,指運地海關向進境地海關出具證明,進境地海關免收保證金予以辦理轉關手續。對上述其余6種機電產品,鐵路轉關運輸整車或專列貨物的指運地與運單的目的地一致并且中途不改變運輸方式、指運地設有海關機構或海關派有監管人員的,進境地海關在貨物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章,直接轉關至指運地海關辦理征稅驗放等手續。對上述8種機電產品,屬空運的,只要國家定點企業向指運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且符合加封條件、指運地海關向進境地海關出具證明,進境地海關免收保證金予以辦理轉關手續。"對上述8種機電產品,空運轉關運輸貨物拒指運地與國際航空貨運單的目的地相同,且不改變運輸方式、指運地設有海關機構或海關派有人員的,可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印章,直接辦理轉關手續。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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