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價工程師《理論與法規》講義第九章1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11
9.1 竣工驗收 一.竣工驗收 1.工程資料驗收 2.工程內容驗收:包括建筑工程驗收和安裝工程驗收。 二.竣工驗收的條件 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發包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6.有承包人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7.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的歷次抽查中,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8.工程項目前期審批手續齊全。 三.竣工驗收的程序與組織 1.竣工驗收的一般程序 1)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3個月內不辦理驗收投產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的,取消企業和主管部門(或地方)的基建試車收入分成,由銀行監督全部上繳財政。 2)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A.整理技術資料B..編制竣工圖(規定)C.編制竣工決算 3)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需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4)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委員會(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5)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日期前規定的時間內(一般為7個工作日)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委員會(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6)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2.竣工驗收的組織 1)大中型和限額以上建設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或國家發改委委托項目主管部門、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驗收; 2)小型和限額以下建設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