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價工程師《理論與法規》講義第七章5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11
7.5 開標、評標與定標 一.開標 開標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地點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由招標人主持。 投標人或其代表或公證機關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唱標:投標人名稱、價格和其他主要內容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1.開標時,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⑴逾期送達的或未送達指定地點的;⑵未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2.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2)為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被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4)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5)未按規定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二.評標程序及主要內容 --評標過程嚴格保密; 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保密。 評標專家應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且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評標委員會可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1.評標準備 2.初步評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廢標處理: 1)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以其它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2)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人低于成本報價競標的; 3)有重大偏差,未能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 下列情況屬于重大偏差,招標文件對重大偏差另有規定的,從其它規定。 1)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 2)投標文件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 3)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4)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 5)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6)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7)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3.詳細評審--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報價法、綜合評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評標和定標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否則應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者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 1)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評審后,評標委員會應擬定一份"標價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 2)綜合評標法。不宜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一般應采取綜合評估法評審。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應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4.評標報告與定標:完成評標后,影響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1)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3人,并注明排列順序; 2)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人,并與中標人在30日之內簽訂合同。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3)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