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單證員基礎理論第五章:信用證的種類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2-27 15:14:32
信用證的種類
一、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1、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它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叫做保兌行(Confirming Bank)。保兌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時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它銀行或第三國銀行。保兌信用有開證行和保兌行兩家銀行對受益負責,有利于安全收匯。保兌行與開證行一樣,都是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例:(06年試題)
使用保兌信用證時,受益人應該先交單到開證行,開證行不付款時,再找保兌行。(否)
(2008年試題)
根據《UCP600》規定,保兌行保兌信用證后,對隨后接到的修改書可自行決定是否將保兌責任擴展至修改書 (是 )
2、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
它是指特別注明“可轉讓”字樣,受益人可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給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可轉讓”信用證方可轉讓。
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被禁止轉讓的范疇。如果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裝運,在總和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可分別按若干部分辦理轉讓,該項轉讓的總和,將被認為構成信用證的一次轉讓。
信用證只能按原證規定條款轉讓,但信用證金額、商品的單價、到期日、交單日及最遲裝運日期、發運期間等可以減少或縮短,保險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證申請人可以變動,即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稱替換原證中的開證申請人名稱。
第一受益人有權以原證制作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
在實際業務中,要求開立轉讓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間商人。為了賺取差額利潤,中間商可將信用證轉讓給實際供貨人,由供貨人辦理出運手續。但信用證的轉讓并不等于買賣合同的轉讓,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時交貨或單據有問題,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負買賣合同上的賣方責任。
例:(05年試題)在我國進口業務中,對外開證一般不主動開出“可轉讓信用證”以免使我方處于被動。(是)
3、循環信用證
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
循環信用證與一般信用證的不同之處就在于:一般信用證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環信用證則可多次循環使用。這種信用證通常在分批均勻交貨的情況下采用。因此,其優點在于:進口方可以不必多次開證從而節省開證費用,同時也可簡化出口人的審證、改證等手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自動循環:即信用證在每次裝貨議付后,不必等待開證行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半自動循環:即信用證在每次裝貨議付后,經過一定時間方可恢復原金額并再度使用。
非自動循環:即信用證在每次裝貨議付后,經開證行通知,才能恢復原金額。
例:使用循環信用證的目的在于簡化手續和減少開證押金,這種信用證一般適用于( )(2006年試題)
A.易貨貿易、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
B.中間商用于轉運他人貨物的合同
C.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貿易合同
D.定期分批、均衡供貨、分批結匯的長期合同
答案:D
我出口新加坡一批貨物共3萬美元,分批交貨,循環信用證交付,每期使用金額1萬美元。如合同規定,每期需等開證行通知到達,才能恢復到原金額繼續使用,則這張信用證是( )(2008年試題)
A.非自動循環信用證
B.半自動循環信用證
C.自動循環信用證
D.自動與非自動同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