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單證員基礎理論第一章:制單的依據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2-27 14:51:33
制單的依據
(一)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制單和審單的首要依據。
狹義角度:國際貿易單證要與合同內容相一致。
廣義角度:業務函電也可作為制單和審單的依據。
(二)信用證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僅看信用證,不看合同。所以在審證環節,就要做好信用證與合同的一致問題。
(三)有關商品的原始資料
生產商提供的一些資料,如出廠裝箱單中顯示的規格、型號、數量等。
(四)相關國際慣例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間償付統一規則》(《URR725》)、《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68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
(五)相關國內管理規定
(六)相關國外客戶要求等
《國際貿易用標準運輸標志》
運輸標志SHIPPINGMARKS指國際運輸中,標在單件貨物和相關單證上的標志和編號。
收貨人(買方)簡稱、參考號(合同號)、目的地、件號編號。分四行,每行限17個字母或數字。使用英文大寫,數字。不允許使用幾何圖形或其他圖案;不允許用彩色編碼作為運輸標志。
SHIPPINGMARKS:
K.K.G.T
3178
SINGAPORE
NO.1-200
例:國際標準化組織推薦的運輸標志,應包括的內容是( )(2007年6月)
A.收貨人名稱的縮寫或簡稱
B.參考號(訂單號、發票號)
C.目的地
D.件號或箱單
E.信用證號
答案:ABCD
提示:在制作嘜頭時,件數指的是外層包裝件數,如紙箱(CARTON)、木箱(WOODENCASE)、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