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際商務單證員考試發票專項練習(17)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2-25 15:42:34
1.出口公司 甲公司收到國外開來的不可撤消自由議付信用證,證中規定效期為2005年5月20日,要求提交的單據為全套正本海運提單。甲公司在規定的日期內提交了全套單據,開證行在收到甲公司單據的第三個銀行工作日發出拒付電報,理由是提單沒有注明正本份數,經查提單留底,發現提單確實漏注正本份數,但是由于開證行發出拒付電報日期已經在有效期后,受益人已經無法在有效期內修改提單,所以受益人聯系船公司出具了一份證明給開證行,證明所提交的單據的正本份數為三份,同時,受益人通過寄單行聲明單據已經相符,要求開證行付款,但是開證行在收到船公司證明以后,仍舊不付款,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2.出口公司 甲公司收到國外開來的不可撤消自由議付信用證,證中規定最遲裝船日期為2005年5月9號,有效期為2005年6月1號,到期地點為中國,要求提交的單據為海運單提單,信用證對交單子期限沒有任何規定,甲公司與2005年4月28號將貨物裝船并取得已經裝船提單,與2005年5月25 日,將全套單據向議付行交單,議付行以單據不符合不付款( 遲交),議付行指出的不符合點成立?
1.答案:開證行在收到船公司的證明以后拒絕付款是正確的,理由是船公司的證明不是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即使提交證明,銀行也可以根據UCP500第13條的規定,不審核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單據。
2.答案:議付行指出的不符合點成立,UCP500第43條規定,除了規定一個交單到期日外,凡是要求提交運輸單據的信用證,尚若規定一個裝運日后,必須按照信用證規定交單的特定期限,如果未規定該期限,銀行則不予接受,遲于裝船日期以后21天提交的單據,但是無論無何,提交信用證的單句不得遲與信用證規定的到期日,該信用證對交單期限沒有任何規定,但是由于裝船日期為4月8號,受益人甲公司與2005年5月25日,向議付行交單,雖然在信用證的期限內,但是超過了USP500第43的規定裝運日期以后21天內提交單據的要求,屬于遲交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