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單證員考試輔導繕制單據的原則與依據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2 14:30:25
2013年單證員考試輔導繕制單據的原則與依據
繕制單據的原則
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嚴格一致(TheDocumentofStrictCompliance)。嚴格一致的原則具體表示是“四個統一”,即:
信用證與契約的統一
信用證的開立是以契約為條件,凡契約所列明的要點必須在信用證中明文列出。信用證所含的條款必須滿足契約所列明的內容和要點。
單據與信用證統一
單據的繕制是以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為基數。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必須與信用證所列的內容一致,即是單據與信用證必須統一。
單據與貨物統一
單據所列的有關貨物的數據和內容,應與契約規定的貨物的實際完全一致,一字不錯,一數不差,作到單據所列內容與貨物的實際統一。
單據與單據統一
信用證項下諸單據約十多種,例如:商業發票附屬于商業發票的單據于包裝單、重量尺碼單、檢驗證明書;保險單證有保險單和保險證明書;運輸單據有海運提單、空運提單、鐵路提單、郵政收據和聯合運輸提單;特定國家所需的單據有海關發票、領事發票和原產地證書等。
繕制單據應以如下資料作為依據:
(1)國際間的進出口業務是以買賣契約為依據。
(2)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應以信用證所列條款為依據。若信用證為列明的特殊要求,必須以雙方提供的原始資料或共同默契的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國際慣例為依據。此外,還應注意進口國對單據或進口貨物有無特殊規定,如有應遵循其規定。
(3)支付條件是以信用證所列的單據和總金額、運輸費用、銀行費用為依據。
(4)進出口合同規定的貨物上所示的嘜頭或特殊要求,以開證申請人或以制造商所提供的原始資料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