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本票的內容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08 09:36:05
對本票應當具備的內容,各國票據法的規定大同小異。《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十五條
規定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本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未記載以上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而按照《日內瓦統一法》,本票尚須載明付款地點和出票地點。如未載明付款地點的,出票地點就是付款地點;如無出票地點的,出票人地址就視為出票地點。我國《票據法》雖未把付款地點和出票地點作為有效本票必須記載的內容,但也要求“本票上記載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應當清楚、明確。”如未記載付款地、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與出票地。按照票據法的一般規則,本票要送到收款人或持票人手上時,才能成為名副其實的承諾付款票據。
本票和匯票一樣,都可以寫明附加支付利息的內容;也可以注明分期付款。在實際業務中,常見出票人在票據上承諾按月、按季或按半年支付款項,直至付清為止,還可以承諾按商定的利率為償付款項支付利息。此外,也有應收款人要求,出票人在本票上寫明:如未能按時支付任何一期款項時。分期辦法即自動失效,出票人就應一次付清全部余額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