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級建造師法規: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保障措施(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2-04
(7)環境污染防護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施工單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保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8)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消防安全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工作重點之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9)勞動安全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10)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施工機具的安全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