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學習筆記(10) (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30
【要約】,在商業活動中又稱發盤、發價、出盤、出價、報價。 《合同法》第14條規定了要約的概念,即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摻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要約的構成要件:1.要約人是特定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的目的向相對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 3.要約應表明一旦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生效:《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可以以書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頭對話形式,而書面形式包括了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確規定外,要約人可以視具體情況自主選擇要約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體可表現為: 1.口頭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內容時發生效力;2.書面形式的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效力;3.采用數據電子文件形式的要約,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條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敝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否定了已經發出去的要約。其區別在于: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則是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
要約邀請也稱“要約引誘”,是指行為人作出的邀請他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雖然也是為訂立合同作準備,但是為了引發要約,而本身不是要約,例如招標公告、拍賣公告、一般商業廣告、寄送價目表、招股說明書等。但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要約一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2.承諾應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作出;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要求。
承諾超期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而發出承諾導致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承諾延誤是指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由于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怛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發出后,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諾可以撤回。撒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鑒于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隨之成立,所以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若撤回承諾的通知晚于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此時承諾已然發生法律效力,合同已經成立,則承諾人就不得敞回其承諾。需要注意的是,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是承諾卻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銷。
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 5.價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形式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許多人將合同理解為合同書,這是不要當的,合同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合同形式是當事****利義務關系的體現,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形式可以以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來體現。
《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雖已成立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造成確信該合同有效成立的當事人信賴利益損失,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主要表現為賠償責任,其一般發生在訂立合同階段。這是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顯著區別。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應具備如下條件:1.該責任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 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3.受害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
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完成了簽訂合同過程,并就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認可合同效力,強凋合同內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體現國家意志。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如果合同不成立,是不可能生效的。但是合同成立也并不意味著合同就生效了。
合同成立時間規則: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此時,確認書具有最終正式承諾的意義。
合同成立地點遵守如下規則: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合同生效要件有: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無效合同特征;1.合同自始無效: 無效合同自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從合同無效原因發現之日或合同無效確認之日起,合同才失去效力。2.合同絕對無效:合同自訂立時起就無效,當事人不能通過同意或追認使其生效。3.合同當然無效:無論當事人是否知道其無效情況,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主張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審查決定該合同無效。4.合同無效,可能是全部無效,也可能是部分無效 如果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5.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訣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