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重點知識點整理(20)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6
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解析 1、行政復議: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裁決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只審查合法性 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基本關系 (1)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的以外,行政糾紛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將糾紛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行政處罰 (2)行政強制措施; (3)行政許可 (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5)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等等。 4、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5、行政復議申請時限 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