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重點知識點整理(12) (3)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6
17、承諾超期(要約人原因)
(1)承諾超期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而發出承諾導致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2)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18、承諾延誤(外部原因)
(1)承諾延誤是指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由于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2)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
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19、承諾的撤回
(1)承諾可以撤回;
(2)撤回時間:承諾發出之后,生效之前;
(3)撤回承諾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提示: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是承諾卻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銷。
20、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當事人名稱;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必備條款:當事人名稱;標的;數量
21、合同的形式:
(1)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其它形式即行為推定形式,只適用于法律明確規定、交易習慣許可或者要約明確表明時。
22、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條件:
(1)該責任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與違約責任的根本區別):合同尚未生效,或者雖已生效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
(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3)受害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
23、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主要有:違反有效要約和要約邀請,違反初步協議,未盡保護、照顧、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違反強制締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