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重點知識點整理(5)(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6
(事后監督)
沒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事前監督)
5、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6、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7、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
(1)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2)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8、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9、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
(1)主要負責人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主要負責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對施工單位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
(2)項目負責人
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10、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1)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2)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3)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