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重點知識點整理(4)(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6
13、事故報告時間
安全生產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安監部門逐級上報的時間為2小時。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14、監管部門的報告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報國務院安監部門;
較大事故:報省一級安監部門;
一般事故:市一級安監部門。
15、事故調查的級別管轄:
特別重大:國務院或授權部門;
重大:省級政府;
較大:市級政府;
一般:縣級政府。
16、事故調查的地域管轄:特別重大以下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17、安全事故調查的期限: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18、安全事故處理時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19、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20、安全監督不得收取費用。
質量監督可以收取費用
受托的安全監督機構和質量監督機構都不能以自己名義進行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