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1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3
2.權利質押
(1)權利質押合同的生效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重點解析]
應當注意掌握這些權利質押合同分別何時生效。概括起來:
(1)權利憑證質押合同均是“交付生效”,這和動產質押合同、定金合同的生效時間是一致的;
(2)股票、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均為“登記生效”,這和特定財產(主要為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的時間是一致的。
(2)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質物出質且該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重點解析]
1.理解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提前兌現的價款的處理都有兩種可能:要么用于提前清償債務,要么向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