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單證員考試繕制與操作輔導復習(23)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3 16:57:48
追索(Recourse)
追索是指匯票遭到拒付時,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承兌人)清償匯票金額及費用的行為
如匯票在合理時間內提示,遭到拒絕承兌,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絕付款,持票人立即產生追索權,他有權向背書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持票人為了行使追索權應及時做出拒付證書。拒付證書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證人或其它依法有權做出證書的機構如法院、銀行、公會、郵局等,做出證明拒付事實的文件,它是持票人憑以向其人“前手”進行追索的法律依據。
追索權的行使應在法定時間內進行。
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追索權,應在票據到期日起兩年內行使。
即期匯票應自出票日起算2年內。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時效為自被拒付之日起算6個月。
例:(05年試題)
根據我國《票據法》,合格的匯票遭到拒付時,持票人有權向背書人和出票人追索。(是)
貼現:在國際市場上,一張遠期匯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就取得票款,可以經過背書轉讓匯票,即將匯票進行貼現。貼現是指遠期匯票承兌后,尚未到期,由銀行或貼現公司從票面金額中扣減按一定貼現率計算的貼現息后,將余款付給持票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