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造價工程師考試理論與法規專業分析三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09
注冊及執業管理部門 執業范圍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注冊條件
(1)取得執業資格;
(2)受聘于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3)無不予注冊的情形。
注冊的有關規定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注冊程序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不予注冊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3)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4)前一個注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5)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6)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7)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8)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9)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10)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1)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2)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工程合同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3)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優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4)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
說明: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蓋章。
修改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簽字蓋章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進行;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注冊造價工程師修改,并簽字蓋章;修改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權利
1)使用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2)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3)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4)發起設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6)參加繼續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注冊證書和執業專用章的管理
準予注冊的,由注冊機關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注冊機關統一印制。
注冊造價工程師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按照注冊的程序申請并補發。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因特殊原因需要暫停執業的,應當到注冊初審機關辦理暫停執業手續,并交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繼續教育
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期內應當達到注冊機關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注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一注冊有效期各為60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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