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造價師《案例分析》考點解析(23)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7-25
工程計價爭議處理
4.9.1 在工程計價中,對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辦法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發生爭議事項的,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4.9.2 發包人以對工程質量有異議,拒絕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辦理;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雙方應就有爭議的部分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后辦理竣工結算,無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辦理。
4.9.3 發、承包雙方發生工程造價合同糾紛時,應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1 雙方協商;
2 提請調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調解工程造價問題;
3 按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4.9.4 在合同糾紛案件處理中,需作工程造價鑒定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
招標投標的性質
(一)招標投標的性質
一般認為,建設工程招標是要約邀請,而投標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我國《合同法》也明確規定,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也就是說,招標實際上是邀請投標人對招標人提出要約(即報價),屬于要約邀請。投標則是一種要約,它符合要約的所有條件,如具有締結合同的主觀目的;一旦中標,投標人將受投標書的約束;投標書的內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等。招標人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則是招標人同意接受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條件,即同意接受該投標人的要約的意思表示,應屬于承諾。
(二) 我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框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國家計委等七部委聯合發布《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
3、建設部 頒布 :第79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89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07號令《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01年11月)等
4、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航總局聯合發布了第30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5、2007年11月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航總局、廣電總局聯合發布了第56號令《〈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試行規定》,標志著我國的招投標制度逐步趨于完善,與國際慣例進一步接軌。
建設項目招標的范圍、種類與方式
(一)建設項目招標的范圍
1.必須進行招標的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經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關于可以不招標的項目的規定需要審批的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設工程招標的種類
1. 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招標 2. 建設工程勘察招標
3.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 4.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
5. 建設工程監理招標 6. 建設工程材料設備招標
(三)建設工程招標方式
1. 從競爭程度進行分類---可以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1)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報刊、廣播或電視等公共傳播媒介介紹、發布招標公告或信息而進行招標,是一種無限制的競爭方式。
(2)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2 從招標的組織形式進行分類可以分為招標人自行招標和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代理招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