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造價師《案例分析》考點解析(21)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7-25
招標控制價
4.2.1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并應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超過批準的概算時,招標人應將其報原概算部門審核。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其投標應予以拒絕。
4.2.2 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4.2.3 招標控制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
1 本規范;
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
3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4 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
5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6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的參照市場價;
7 其它的相關資料。
4.2.4 分部分項工程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征描述及有關要求,按本規范第4.2.3條的規定確定綜合單價計算。
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
招標文件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按暫估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4.2.5 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按本規范第4.1.4、4.1.5和4.2.3條的規定計價。
4.2.6 其他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計價:
1 暫列金額應根據工程特點,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
2 暫估價中的材料單價應根據工程造價信息或參照市場價格估算;暫估價中的專業工程金額應分不同專業,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
3 計日工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有關計價依據計算;
4 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文件列出的內容和要求估算。
4.2.7 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第4.1.8條的規定計算。
4.2.8 招標控制價應在招標時公布,不應上調或下浮,招標人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4.2.9 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本規范的規定編制的,應在開標前5天向招投標監督機構或(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招投標監督機構應會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投訴進行處理,發現有錯誤的,應責成招標人修改。
投標價
4.3.1 除本規范強制性規定外,投標價由投標人自主確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標價應由投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4.3.2 投標人應按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填寫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人提供的一致。
4.3.3 投標報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
1 本規范;
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辦法;
3 企業定額,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
4 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5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6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擬定的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7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8 市場價格信息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
9 其它的相關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