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級建造師考試項目管理專業輔導一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7-18
施工項目竣工驗收規定
《規范》第16.1.2條規定:“竣工驗收的施工項目必須具備規定的交付竣工驗收條件。”
《規范》所指“必須具備規定的交付竣工驗收條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約定等強制性規定條款,承包人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不得無故違規、違約。
1.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還規定:“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必須符合行政法規的規定
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 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還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部令第15號《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初驗,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還規定:“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3.必須符合施工合同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總結過去執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經驗的基礎上,借鑒了國際上一些通行的做法,重新修訂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一020l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構成,在竣工驗收條件中增加了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竣工時間和驗收程序等內容。
《合同法》第十二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可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承包人與發包人在簽訂施工合同中一旦約定了竣工驗收的具體內容或事項,在履行施工合同時即具有強制性。承包人和發包人在工程交付竣工驗收時,必須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執行,不得違約。違約應承擔違約的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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