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題考點十九 國際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7-16
1Z206000 建設工程項目質量控制
命題考點十九 國際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教材解讀」
一、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一般包括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1.協商
協商解決爭議是最常見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也是應該首選的最基本的方式。
2.調解
如果合同雙方經過協商談判達不成一致意見,則可以邀請中間人進行調解。
3.仲裁
當協商和調解不成時,仲裁是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爭議解決的常用方式。
(1)仲裁的地點。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爭議解決的仲裁地點,通常有以下三種選擇:①在工程所在國仲裁,這是比較常見的選擇;②在被訴方所在國仲裁;③在合同中約定的第三國仲裁。
(2)仲裁的效力。在雙方的合同中應該約定仲裁的效力,即仲裁決定是否為終局性的。如果合同一方或雙方對裁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訴訟,是否可以強制執行等。在我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3)仲裁的特點。與訴訟方式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具有以下特點:①仲裁程序效率高,周期短,費用少;②保密性;③專業化。
二、FIDIC系列合同條件
(1)《施工合同條件》簡稱“新紅皮書”。該合同主要用于由發包人設計的或由咨詢工程師設計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的施工項目。
(2)《永久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簡稱“新黃皮書”。適用于由承包商做絕大部分設計的工程項目,承包商要按照業主的要求進行設計、提供設備以及建造其他工程。
(3)《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簡稱“銀皮書”。適用于在交鑰匙的基礎上進行的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承包商要負責所有的設計、采購和建造工作,在交鑰匙時,要提供一個設施配備完整、可以投產運行的項目。
(4)《簡明合同格式》。該合同條件主要適用于投資較低的一般不需要分包的建筑工程或設施,或盡管投資較高,但工作內容簡單、重復,或建設周期短的項目。合同計價可以采用單價合同、總價合同或者其他方式。
「命題考點」
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FIDIC系列合同條件。
「分析預測」
(1)分析國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2)分析FIDIC系列合同條件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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