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建筑工程》:新版教材修訂內容考點比較(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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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將于9月22~23號開考,一級建造師考試報名進行中,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一級建造師考試試題,以下整理一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筑工程)相關試題和資料供大家參考,希望可以對大家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8)P213:第10至第34行的內容用下述內容進行替換:
一、復試材料的取樣
為了達到控制質量的目的,在抽取樣品時應首先選取有疑問的樣品,也可以由承發包雙方商定增加抽樣數量。
建筑材料復試的取樣原則是:
1.同一廠家生產的同一品種、同一類型、同一生產批次的進場材料應根據相應建筑材料質量標準與管理規程、規范要求的代表數量確定取樣批次,抽取樣品進行復試,當合同另有約定時應按合同執行。
2.建筑施工企業試驗應逐步實行有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即在建設單位或監理人員見證下,由施工人員在現場取樣,送至試驗室進行試驗。見證取樣和送檢次數不得少于試驗總次數的30%.
3.進場材料的檢測試樣,必須從施工現場隨機抽取,嚴禁在現場外抽取。試樣應有唯一性標識,試樣交接時,應對試樣外觀、數量等進行檢查確認。
4.每項工程的取樣和送檢見證人,由該工程的建設單位書面授權,委派在本工程現場的建設或監理單位人員1至2名擔任。見證人應具備與檢測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見證人及送檢單位對試樣的代表性、真實性負有法定責任。
5.試驗室在接受委托試驗任務時,須由送檢單位填寫委托單,委托單上要設置見證人簽名欄。委托單必須與同一委托試驗的其他原始資料一并由試驗室存檔。
二、承擔建筑工程施工檢測試驗任務的檢測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單位的確定,目前國家尚無統一規定,部分地區提出了地方性要求。但根據現行有關行政法規,確定檢測機構的基本原則是:當行政法規、國家現行標準或合同中對檢測單位的資質有明確要求時,應遵守其規定;當沒有要求時,可由施工單位的企業試驗室試驗,也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2.建筑施工企業試驗室出具的試驗報告,是工程竣工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對建筑施工企業試驗室出具的試驗報告有爭議時,應委托爭議各方認可的、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重新檢測。“
說明:此知識點修訂出處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建建[2000]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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