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單證員基礎理論:跟單信用證的權利和義務(2)
來源:環球教育在線發布時間:2012-05-25 08:27:30
(四)通知行的責任
環球網校2011年單證員輔導方案單證員科目 主講老師 課時 試聽 報名單證員精講班 張老師 60 報名單證員沖刺班 張老師 20 報名精講班:學費 300元 ,沖刺班:學費 100元新學員精講班+沖刺班 400元,老學員精講班+沖刺班 360元。
開證行開立信用證后,一般受益人所在地的一家銀行通知給受益人。通知行與開證行是委托代理關系。通知行接受開證行指示,及時傳遞信用證并證明其真實性,此外,并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開證行指示通知行以電報或電傳通知受益人,并以隨后的郵件為正式有效文本,那么,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證時就應把這一點陳述清楚。通知行所傳遞的指示,如果不完整、不清楚,通知行可以向受益人發出僅供參考的通知,并不負任何責任。UCP500第7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五)賣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期備貨裝運的義務
賣方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的要求備貨和裝運,以取得代表貨權的提單,提單內容應與信用證要求一致。
2、向開證行提交合格單據義務
賣方應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銀行提供完整的符合規定的單據,要求開證行付款。如果賣方未能履行此項義務,致使無法憑信用證取得貨款,則后果由賣方負責。
3、獲得貨款的權利
賣方按規定向開證行提交了符合規定的單據,開證行應按規定付款或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