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二級建造師《水利水電》真題及答案解析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5-09
二、多項選擇題
21.BCD「解析」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22.BD「解析」壩身控制測量包括平面控制測量和高程控制測量。
23.BD「解析」反映鋼筋塑性性能的基本指標是伸長率和冷彎性能。
24.BDE「解析」采用拋投塊料截流,按不同的拋投合龍方法可分為平堵、立堵、混合堵三種。
25.ABCE「解析」蓄水安全鑒定的范圍是以大壩為重點,包括擋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進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庫岸邊坡及下游消能防護工程等與蓄水安全有關的工程項目。
26.ABC「解析」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①初步設計已經批準;②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年度投資計劃已經安排;③監理單位已確定;④具有能滿足招標要求的設計文件,已與設計單位簽訂適應施工進度要求的圖紙交付合同或協議;⑤有關建設項目永久征地、臨時征地和移民搬遷的實施、安置工作已經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
27.ABCD「解析」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28.ABC「解析」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29.CDE「解析」小型水電站工程驗收工作分為階段(中間)驗收、機組啟動驗收、竣工驗收。
30.DE「解析」泵站進出水建筑物一般包括引水渠、沉砂及沖砂建筑物、前池、進水池、出水管道和出水池。
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一)
原工期:20+5+120+142+110+60=457(天),F工期:20+8+142+120+90+60=440(天)。新施工進度計劃的關鍵線路:A→E→F→C→E→H.
2.事件2是由于設計變更導致的工期延誤,責任在發包方,由于F工作是關鍵工作,因此可延長5天工期。
事件3是施工質量問題,責任在承包方,因此不予工期補償。
3.G工作:110X0.4=44(天);C工作:120X0.4=48(天);K工作:120×0.6=72(天)。
G工作:225天時應該完成50天,晚了6天,但未超過其10天的時差,因此不影響工期。
C工作:225天時應該完成50天,晚了2天,由于是關鍵工作,會延誤2天工期。
K工作:140天時應該完成120天,晚了133天,由于其總時差為245天,因此不影響工期。
「解析」本案例第1問主要考查施工網絡計劃圖的繪制、工期計算及關鍵線路的判定。設計變更后,按先“Ⅱ堤段”、后“I堤段”順序組織施工,其他工作邏輯關系不變,各項工作持續時間不變,繪制新的施工網絡計劃圖。原計劃工期為:20+5+120+142+110+60=457(天),新計劃的工期為:20+8+142+120+90+60=440(天),新計劃的關鍵線路即工期最長的線路,所以關鍵線路為:A→E→F→C→D→H.
本案例第2問主要考查施工責任及對工期的影響。事件2中,由于設計變更,“Ⅱ段堤身填筑”(F工作)推遲5天完成,是發包方的責任,由于在關鍵路線上,因此延長5天工期。事件3中,質檢時發現I段砌石存在通縫、疊砌和浮塞現象,需返工處理,故推遲3天完成,是施工質量問題,因此責任在承包方,不予工期補償。
本案例第3問主要考查實際工程量及對工期的影響。只有在關鍵線路上的工作延遲和超過自由時差的工作才能影響工期。第225天末檢查時,“Ⅱ段砌石護坡”(G工作)已累計完成40%工程量,即完成工程量為110×40%=44(天):“Ⅰ段堤身填筑”(C工作)已累計完成40%工程量,即完成工程量為120×40%=48(天):“穿堤涵洞”(K工作)已累計完成60%工程量,即完成工程量為120×60%=72(天);225天時G工作應該完成50天,晚了6天,但有10天的時差,因此不影響工期。C工作應該完成50天,晚了2天,由于是關鍵工作,會延誤2天工期。K工作140天時應該完成120天,晚了133天,由于有時差245天,因此不影響工期。
案例(二)
1.合同價:1×4+12×16+0.5×380+0.5X 120=446(萬元)。
工程預付款:446×10%=44 60(萬元)
2.11月的時候土方工程量超出合同總量自15%,達到16.7%,因此超出部分需要調價。12×(1+15%)=13.8(萬m3),前兩個月土方填筑已完成8萬m3.
所以,11月份土方款:5.8×16+0.2×16 X 0.9=92.8+2.88=95.68(萬元)。
本月工程進度款:95.68+0.3×380+0.3X 120=45.68(萬元)。
保留金預留:245.68X0.05=12.28(萬元)。
實際付款金額:245.68—12.28一(44.6/4)=222.25(萬元)。
3.還應當包括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不能自定分包單位,需將擬分包單位報 監理及建設單位,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同意后方可分包;且需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4.事件1屬于勘測問題,責任在業主,施工單位可獲得10萬元補償;事件2屬于設計問題,責任在業 主,施工單位可獲得1萬元補償;事件3屬于施工問題,責任在施工單位,施工單位不能獲得補償。
「解析」本案例第1問主要考查工程合同價幣預付款的計算。根據工程內容、合同工程量和單價引算工程合同價:1×4+12×16+0.5 X 380+0.5× 120=446(萬元);開工前,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支付的工程預付款按合同價的10%計,則工程預付款為446×10%=44.6(萬元)。
本案例第2問主要考查工程進度款、保留金預留和實際付款的計算。案例中,當實際完成工程量超過合同工程量的15%時,對超過15%以外的部分進行調價,調價系數為0.9.本土方填筑工程量為12萬m3.11月份結束時土方填筑工程量為3+5+6=14(萬m3)超出合同總量的15%,因此超出部分需要調價,前兩個月土方填筑工程量為3+5=8(萬m3),超出合同總量15%時的工程量:12X(1+15%)=13.8(萬m3),11月份土方填筑款:(13.8—8)×16+(14—13.8)×16X 0.9=92.8+2.88=95.68(萬元),所以本月工程進度款:95.68+0.3×380+0.3×120=245.68(萬元);保留金預留:245.68×0.05=12.28(萬元);實際付款金額:245.68—12.28一(44.6/4)=222.25(萬元)。
本案例第3問主要考查方案變更及分包。施工單位按程序進行了上報,經設計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研究確定進行方案變更;施工單位需將擬分包單位報監理及建設單位,經項目
法人書面認可,同意后方可分包,且需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而不能自定分包單位。
本案例第4問主要考查施工單位的索賠。事件1:在進行某段堤防清基過程中發現白蟻,施工單位按程序進行了上報。經相關單位研究確定采用灌漿處理方案,增加費用10萬元,屬于勘測問題,責任在業主,所以施工單位可獲得10萬元補償;事件2:因料場實際可開采深度小于設計開采深度,需開辟新的料場以滿足施工需要,增加費用1萬元,屬于設計問題,責任在業主,所以施工單位可獲得1萬元補償;事件3:護坡施工中,監理工程師檢查發現碎石墊層厚度局部不足,造成返工,損失費用0.5萬元,屬于施工問題,責任在施工單位,施工單位不能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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