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務員考試時政熱點:軍人保險法
來源:中國網發布時間:2012-04-2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4月27日
軍人保險法是國家關于在軍人遇到死亡、傷殘、年透 病等風險時,以保險特有的方式給予經濟補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通常由國家權力機關或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或國家元首發布。制定軍人保險法的目的是保護軍人合法權益,彌補軍人因職業風險而造成損失,以維護軍隊的穩定和國家的安全。
1997年3月頒布的《國防法》規定“國家實行軍人保險制度”。1998年9月,全國人大財經委根據人大代表的議案,為保障軍人保險事業在法制化軌道上運行,提出“研究制定一部比較完整的適用軍人的社會保險法律。”同年10月,軍隊人大代表、總后勤部副部長丁繼業建議盡快審議出臺《軍人保險法》,實現傷亡有補償,現役有積累,退役有保障——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同意了人大財經委的意見。
1999年以來,軍隊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主動適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結合部隊實際,對軍人保險法涉及的主要內容進行深入調研論證。2010年初形成《軍人保險法(草案)》,并向國家和軍隊有關部門征求意見。2010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社會保險法》,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丁繼業代表表示,目前呈報、審議《軍人保險法(草案)》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
制定《軍人保險法》,應在全面總結十多年軍人保險制度改革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將實踐證明切實可行的政策制度上升為法律規范,同時對現行政策制度進行調整完善。
(一)將軍人傷亡保險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上升為法律規范。軍人傷亡保險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主要是對執行軍事訓練、維穩處突、搶險救災、科研試驗等任務中犧牲傷殘的官兵,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這兩項制度都經過十多年的運行和完善,已經比較成熟,應當在法律中予以確認。
(二)建立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與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適應,“軍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政策所需資金應由中央財政負擔,設立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基金,對軍人退役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給予補助。
(三)拓展軍人保險覆蓋范圍。軍人配偶是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奉獻和犧牲的特殊群體,應將現行未就業隨軍配偶社會保險納入軍人保險制度保障范圍。
(四)確立軍地保險政策銜接機制。軍人退役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待遇,需要地方政府來落實,應對軍人退役時保險關系銜接政策作出法律規范,增強軍人保險政策制度的強制力和執行力。
(五)搭建軍人保險發展平臺。按照國家關于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方針,《軍人保險法》在規范基本保險項目的同時,還應當對符合國家社會保險發展趨勢、體現軍人職業特點的補充保險問題作出前瞻性規范,更好地發揮軍人保險服務保障部隊建設的效能。
2012年4月27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軍人保險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軍人依法參加軍人險并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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