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湖南省公務員考試報名條件
來源:育路公務員網發布時間:2012-03-1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6年3月17日至1994年3月17日期間出生);
6、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7、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國有企事業單位、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管理單位)、村(社區)組織、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以及自主創業的經歷。在軍隊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招考職位要求有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經歷的,是指報考人員為在湘服務期滿(含在外省服務的湘籍人員)且考核合格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在基層服務2年以上)、“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在崗的四項目服務人員。
以上與基層工作經歷、農村基層四項目服務人員工作經歷等有關的資格條件,均以2012年8月31日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計計算。
8、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考試舞弊、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考試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在讀研究生以本科學歷報考的除外)、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在錄用時有服務年限規定而未滿期限的公務員,以及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均不得報名;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考職位。
9、學歷(學位)與專業認定:
報考人員的學歷(學位)必須為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證書,對有疑義的學歷(學位)證書,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結果為準;專業審查以招錄單位在資格審查時認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的結果為準。
10、資格審查: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考單位共同負責對報考人員的報考條件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包括報名時資格初審、面試前資格復審、錄用前資格終審,并貫穿考試錄用工作全過程。提供虛假報考申請材料的,一經查實,即取消錄用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的,將按《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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