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復習筆記完整版三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2-21 17:17:18
- CIF術語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險費和運費(……指定目的港)。使用這一術語,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或期間內將貨物裝上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負擔貨物裝上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支付運費,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這里面的成本C(Cost)是指FOB,所以CIF的基本含義就是FOB加運費和保險費。
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擬以越過船舷作為完成交貨,則應采用CIP術語。
按照《200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1、賣方的主要責任與義務
(1)、 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 負責租船或訂艙,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 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運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的單據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所替代。
2、買方的主要責任與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 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3、采用CIF術語需要注意的事項
。1)、CIF合同屬裝運合同
根據《2000年通則》,CIF術語的交貨點和風險點與FOB術語完全相同。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任務。因此和FOB一樣,采用CIF術語訂立的合同屬裝運合同。雖然在CIF術語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紐約),我國也曾將CIF術語譯作“到岸價”,但是CIF和與FOB一樣,賣方在裝運港完成交貨的義務方面,其性質是相同的,采用CIF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屬于裝運合同性質,賣方按規定在裝運港將貨物“越過船舷”后,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在此有必要指出,如果在采用CIF術語訂立合同時,賣方被要求保證貨物的到達或以何時到貨作為收取價款的條件的話,則該合同將成為一份有名無實的CIF合同。
。2)、 賣方租船或訂艙的責任
CIF合同的賣方為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裝運出口,必須負責自費辦理租船或訂艙。如果賣方不能及時租船或訂艙,就不能按合同規定裝船交貨,即構成違約,從而需承擔被買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損害賠償的責任。
根據《2000年通則》,賣方只負責按照通常條件租船或訂艙,使用適合的裝運有關貨物的通常類型的輪船,經習慣行駛航線裝運貨物,因此買方一般無權提出關于限制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以及指定裝載某輪船公司或某班輪公司船只的要求。但在出口業務中,如國外進口方提出上述要求,在能夠辦到又不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我方也可靈活掌握,考慮接受。
(3)、 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在CIF合同中,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而辦理貨運保險的,此項保險主要是為了抵御貨物裝船后在運輸途中的風險!2000年通則》對賣方的保險責任規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賣方只需按“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買方要得到更大責任保險險別的保障,及或要求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等,須與賣方明示達成協議,或者自行安排額外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10%,并以合同貨幣投保。有關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必須與貨物運輸相符合,并必須至遲自買方需負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即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對買方的保障生效,該保險責任的期限必須展延至貨物到達約定的目的港為止。
在實際業務中,為了明確責任,我出口企業在與國外客戶洽談交易采用CIF術語時,一般都應在合同中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的保險條款。我國進出口實務中既使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中國保險條款[PICC(CIC)],也使用倫敦保險業協會的貨物險條款(ICC),兩者均列有保險責任、保險險別和起訖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