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單證員繕制與操作指導:申請開立信用證的基本要求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2-09 11:25:51
申請開立信用證的基本要求
1. 提供準確的開證路線(L/C Guidance)。開證路線由受益人在訂合同后向申請人提供,通常包括Payee''s Name,Address and A/C No.(收款人名、址和帳號),Name and address of Payee''s Bank(收款行名、址)等內容。
2. 開證資料。首次到銀行辦理進口開證手續的企業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有權從事外貿經營活動的文件原件、法人代表授權書、被授權人的簽樣、外匯局備案表等。
3. 手續。遞交有關合同的副本及附件、填寫開證申請書(有的銀行稱開證承諾書)、繳納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等。
4. 按時開證。如合同規定開證日期,進口方應在規定期限內開立信用證;如合同只規定了裝運期的起止日,則應保證受益人在裝運期開始前收到信用證;如合同只規定最遲裝運日期,則應在合理時間內開證,以使賣方有足夠時間備妥貨物并予出運,通常掌握在交貨期前一個月至一個半月左右。
5. 信用證的條件應單據化。進口方在申請開證時,應將合同的有關規定轉化成單據。比如,合同以CFR/CIF條件成交,信用證應要求受益人在提交的清潔已裝船提單上注明“運費已付”字樣等。
6. 銀行單證中心的開證人員對開證申請人提交有關文件進行審核,確認資料完整、符合規定后,通常按SWIFT規定的MT700格式將信用證開出。
7. 各銀行事先印制的固定格式申請書中凡涉及選擇的的項目,一律在有關項目前打“×” 表示選中。
8. 除非有特殊要求和規定,信用證申請書原則上應以英文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