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知識:海運提單及作用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2-09 11:12:48
海運提單
(一)提單作用:
1、海上運輸合同的證明。
2、承運或裝船的證明,也據此交貨/ 貨物收據。
3、物權憑證。
4、對承運要求予以有條件滿足的書面確認。
5、結匯的重要文件。
6、運費結算的依據。
(二)提單的繕制:
1、船名:必須加注具體的船名,在海運提單項下,不允許出現收貨待運情況。
2、Duplicate——Second original Triplicate——Third original
3、總箱數/貨物總件數——注意以SAY開頭,以ONLY結尾。
海運提單的使用
記名背書:寫上被背書人的名字;
空白背書:僅寫上背書人的名字;
指示背書:寫成 ORDER OF ** 的樣式;
倒簽提單:提單的簽發日期早于實際裝運日起;
過期提單:過了交單期的提單,對此銀行可以不買單,但是免除不了進口人的付款責任;
預借提單:裝船前就已經由船公司開具的提單;
電放:船方不簽發提單,即使發了也要予以收回,而改以電傳等方式通知目的港直接放貨收貨人。
無船承運人提單: NVOCC B/L NVOCC(No vessel operating carrier)無船承運人
無船承運人(貨代)收貨后向承運人簽單訂艙,然后它再以自己名義簽發“NVOCC B/L”給真正的托運人。此時出現了“Master B/L”與“House B/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