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泰州市2012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政策解答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2-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泰州市2012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政策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江蘇省2012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人社發〔2012〕28號)文件精神以及《泰州市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簡章》精神(以下簡稱《招考簡章》),經研究,現就2012年全市考試錄用公務員有關政策解答如下:
一、關于年齡、年限的計算問題
1、年齡計算
以報名日期計算。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為1976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間出生。
其他年齡計算,參照此方法進行。
2、年限計算
年限計算截止時間為2012年8月31日。如:“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滿2年。
二、關于學歷的問題
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須于2012年8月31日前取得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其他人員須在報名時就已取得畢業證書。
報考法院、檢察院系統法律專業職位(不含法警、法醫職位)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含通過電大、夜大、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等方式取得的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學歷)。
雙專科學歷按專科學歷報考;雙本科學歷按本科學歷報考;全日制普通高校雙學士學位考生,其第二學位的專業可用于報考相應專業要求的職位。
2012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如委培或定向單位同意其報考,應當由委培或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證明,并經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報考。
留學回國人員報考的,除需提供《招考簡章》中規定的材料外,還要出具教育部門的學歷認證、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有關證明材料。學歷認證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負責。
三、關于戶籍的問題
《泰州市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簡章》中關于戶籍要求,一律以考生報名時(截止2012年2月13日)的戶籍狀態為準。
四、關于“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界定問題
(一)“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截止2012年8月31日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等工作累計兩年以上。以聘用、勞務派遣等方式在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不具有公務員或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身份)的經歷,畢業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未畢業學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工作經歷。
(二)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畢業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三)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可按應屆畢業生身份報考。如果符合職位規定的基層工作年限,也可以報考相應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要求的職位。
五、關于取得軍隊院校學歷證書的人員報考問題
由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下達招生計劃,參加全國(省)統一招生考試,經省級招生部門按規定錄取并取得軍隊院校學歷的人員,可以報考;
在軍隊服役期間取得軍隊院校學歷的人員,可以報考;
取得軍隊院校學歷證書,經國家教育部學歷認定并注冊的(教育部學歷認證網站核驗),可以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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