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出口收匯核銷的對象原則及范圍
來源:幫烤網發布時間:2012-01-16 10:06:02
單證員:出口收匯核銷的對象原則及范圍
出口收匯核銷的對象、原則及其范圍
(一)出口收匯核銷的對象
出口收匯核銷的對象是指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有經營出口業務的公司、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簡稱為出口單位。
(二)出口收匯核銷的原則
① 屬地管理。 由出口單位向其注冊所在地的外管部門申領核銷單,一般說來,在何地申領的核銷單,就由何地辦理核銷。
② 誰“單”誰用。 誰申領的核銷單就由誰用,不得相互借用,核銷單的交回核銷或作廢遺失、注銷手續也由原領用該核銷單的出口單位向其所在地的外管部門辦理。
③ 領用銜接。多用多發、不用不發——續發核銷單的份數與已用核銷單及其已核銷情況和預計出口用單的增減量相“呼應”。
④ 單單對應。原則一份核銷單對就一份報關單;報關單、核銷單、發票、匯票副本上的有關欄目的內容應相一致,如有變動,應附有關更改單或憑證。
(三)出口收匯核銷的范圍
除經批準外,一切出口貿易項下的均應辦理出口核銷手續,它可分為收匯貿易、不收匯貿易和其他貿易三大類。即:
收匯貿易包括一般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來料裝配、有價樣品;不收匯貿易包括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實物補償)、實物投資、記賬貿易;其他貿易包括寄售、出境展銷(覽)、承包工程等,收款和不收款或自用、損耗、贈送、出售、退還兼有的貿易。
已經批準,不憑核銷單報關,無需辦理核銷手續的范圍:
援外項目物資、對外實物捐贈、暫時出口、無價樣品、廣告品及旅游者自攜一萬美元以下紀念品、工藝品出境的。
出口核銷程序
出口核銷程序概而述之可分為四個階段,即:①貨物報關前的申領核銷單;②貨物報關時的使用核銷單;③貨物報關后的交回核銷單存根及其附件,貨款收妥或實物進口或明了“去向”后交回核銷單正本及其附件;④審核有關單證,辦理核銷手續。
出口單位向外管部門申領核銷單:
① 出口單位憑核銷單、報關單向海關報關。
② 海關在核銷單正本和報關單上蓋“驗訖”章,并退還出口單位。
③ 出口單位按規定時限向外管部門交回核銷單存根及其附件。
④ 金融機構收妥貨款后向出口單位出具注記核銷號編號等信息供核銷專用的結匯水單/收賬通知。
⑤ 出口單位按規定時限向外管部門交回核銷單正本結匯水單/收賬通知等附件辦理核銷。
⑥ 金融機構定期向外管部門填報出口單位逾期未收匯情況。
⑦ 出口單位定期向外管部門報送核銷單作廢注銷、遺失;出口收匯逾期未收匯;收匯后支付貿易從屬費用及其他費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