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考試輔導:提單系統知識之背面條款
來源:幫烤網發布時間:2012-01-16 09:06:23
單證員考試輔導:提單系統知識之背面條款
提單的背面條款提單的背面印有各種條款,一般分為兩類:
一類屬于強制性條款,其內容不能違背有關國家的海商法規、國際公約或 港口 慣例的規定,違反或不符合這些規定的條款是無效的。
一類是任意性條款,即上述法規、公約和慣例沒有明確規定,允許承運人自行擬訂的條款。所有這些條款都是表明承運人與托運人以及其他關系人之間承運貨物的權利、義務、責任與免責的條款,是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依據。各船公司的提單背面條款繁簡不一,有些竟達三、四十條,但內容大同小異,現將主要條款內容介紹如下:
1)定義Definition:各船公司的提單中,一般都訂有定義條款,對作為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的“貨方”merchant的含義和范圍作出規定,將“貨方”定義為“包括托運人、受貨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物所有人”。
2)首要條款Paramount clause:說明提單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即如果發生糾紛時,應按哪一國家的法律和法庭裁決。這一條款一般印刷在提單條款的上方,通常列為第一條。
3)承運人責任條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說明簽發本提單的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由于提單的首要條款都規定了提單所適用的法規,而不論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或各國的海商法都規定了承運人的責任,凡是列有首要條款或類似首要條款的提單都不再以明示條款將承運人的責任列記于提單條款中。如果首要條款規定海牙規則適用于本提單,那么,海牙規則所規定的承運人責任,也就是簽發本提單的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4)承運人責任期間條款Carrier‘s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clause: 各船公司的提單條款中都列有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承擔責任的開始和終止時間的條款。根據海牙規則,承運人從裝船開始到卸船為止的期間對貨物負責,也即通常所稱的“鉤至鉤”Tackle to Tackle責任,具體指貨物從掛上船上吊機的吊鉤到卸貨時下吊鉤為止。但這種規定與普通班輪運輸現行的“倉庫收貨、集中裝船”和“集中卸貨、倉庫交付”的貨物交接做法不相適應,一些船公司為了爭攬貨載,也常將責任期間向兩端延伸,并將延伸了的責任期間列記于提單條款之中。因此,針對這種情況以及集裝箱運輸出現之后的實際情況,漢堡規則將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擴大至“包括在裝貨港、在運輸途中以及在卸貨港、貨物在承運人掌管下的全部時間”。這與海牙規則比較起來,無疑是延長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