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知識點之信用證的分類
來源:幫烤網發布時間:2012-01-16 08:59:06
2012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信用證的分類
什么是假遠期信用證?我方在什么條件下可以接受假遠期信用證?
假遠期信用證是指買賣雙方的合同原定為即期付款,但來證要求出口人做遠期匯票,同時在信用證上又說明該遠期匯票可即期議付,由付款人負責貼現,有關貼現費用及貼現利息由開證申請人負擔。凡是具有這樣內容的即為假遠期信用證。在此情況下,實際上對出口人仍屬即期收款,而對進口人則屬遠期付款,所以又稱之買方遠期信用證。
對假遠期信用證,只要具備下述條款,我方可以接受:
①說明出口人的遠期匯票由付款行保證貼現。
②說明貼現的利息和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
③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十足的貨款。
什么是紅條款信用證?什么是綠條款信用證?
紅條款信用證是指在信用證的特別條款項下用紅色打成或寫成,允許受益人在一定條件下,可要求指定的銀行(通常是通知行)預支全部或部分信用證金額,日后貨物裝運。如果出口人違約,后來又不補交單據,議付行有權向開證行索回全部墊款和利息。
綠條款信用證是在信用證上用綠色打下預支條款。其條款要比紅條款信用證嚴格一些。
目前,“紅、綠條款”并非用紅色或綠色打成,這并不影響它的效力。
什么是有追索權信用證,什么是無追索權信用證?
凡信用證上注有“無追索權”字樣的即為無追索權信用證。但這僅指開證行(或議付行、保兌行)對出票人無追索權利,并不否定議付行的追索權。如果信用證上規定出票人可在匯票上注明“對出票人免責”(Drawn Without Recourse)字樣,則議付行也無權追索。
什么是償付銀行?償付銀行在什么情況下才為開證行償付?
所謂償付銀行,是指信用證中所指定的代開證行償付議付行(或代付行)票款的銀行,通常是開證行的存款銀行或是開證行的分行、支行。
償付行只有在開證行存有足夠的款項并收到開證行通知和議付行提供“償付聲明書”的情況下才進行償付。
什么是循環信用證?循環信用證的循環方法有幾種?
所謂循環信用證是指某些貿易合同,需要在較長時間內分批裝運完成,出口人要信用證能及時開到,而進口人又不至于交付太多的押金的情況下,由進口人開立的一種信用證。該信用證允許受益人在每次規定的金額使用后,能夠重新恢復原金額的使用,一直到若干次或金額用完為止。
循環信用證的循環方法,按恢復時間的方式可分為三種:①自動式循環:信用證金額在每次用完后不必等待開證行通知即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半自動循環:信用證金額在每次使用后須等待若干天,如在此若干天內開證行未提出不能恢復原金額的通知即自動恢復原金額。③非自動循環:信用證金額用完后必須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到達方能恢復原金額。
按能否累計使用金額不同,又可分為循環時可積累使用和不可積累使用兩種。
信用證項下的交單付款與托收項下的付款交單兩者有何區別?
信用證項下的交單付款與托收項下的付款交單兩者有本質區別。前者屬于銀行信用,后者屬于商業信用。二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別說明:
①信用證項下的交單付款,從議付行到開證行或付款行都必須審核單據,只有單證一致時才予付款。而托收項下的付款交單,銀行無審單和付款責任。
②信用證項下的交單付款不管開證申請人贖單與否開證行都負責付款,而托收項下的付款交單如遇進口人倒閉或拒付時,出口人的貨款就會落空。
③信用證下的交單付款不受市場變動和匯價漲落的影響,開證行都可保證付款;而托收項下的付款交單則有遭拒付或拖延付款的風險。④托收項下的付款交單如進口人未獲進口許可證或未獲外匯,貨物到達目的港后有被海關扣留、充公或沒收的危險;而信用證下的交單付款則較安全些。
進行國際貿易中,在簽訂信用證和合同書時應重點注意哪些事項?
在鑒訂進出口合同時,以下內容要經營者加以注意,這就是貿易合同的
①品質條款、②數量條款、③價格條款、④包裝及刷嘜條款、⑤裝運條款、⑥支付條款。以上是一般進出口合同中的基本條款,此外,如果需要的話,合同應訂立以下條款:①保險條款、②商品檢驗條款、③傭金條款、④運費及保險費變動風險條款、⑤索賠條款、⑥不可抗力條款、⑦違約及解約條款、⑧仲裁條款、⑨其他條款。
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填寫開證申請書時應注意以下幾點:①必要事項應完全且正確的記載清楚,其內容不互相矛盾。②申請書內容不得違反貿易合同的條件。③申請所開信用證會為銀行所接受。④所要求的單據種類及形式、傳遞方式等應能夠確保開證銀行的債權。⑤符合有關國家法律和規定。⑥不宜將過詳內容列于信用證上。
信用證受益人(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證時應注意審查,將其與銷售合同核對,特別對以下問題加以注意:
①開證銀行的信用審查。我們既不跟那些在政治上敵視我們國家也不同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的銀行打交道。②信用證是否為正本。③是否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④信用證的付款條件與貿易合同或訂貨單或報價單是否一致,對各種單證文件規定如何。⑤受益人的姓名與地址是否明確。⑥裝運日期和信用證有效日期,以及貨運單據的提示時間規定是否合理。⑦信用證金額是否足以償還買賣金額以及一切費用。⑧是否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⑨貨品的要求是否與合同相符。⑩保險條款是否與合同一致,是否有與我保險公司條款沖突矛盾之處。(11)起運地點與目的地是否已為雙方同意。(12)利息條款。(13)有無不能接受的條款。(14) 信用證條款有無矛盾或不明確之處。(15)信用證所列條款有無違反我國現 行法律和規定處。(16)開證行信譽不佳時有無第三家銀行保兌。(17)有 無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 290 號小冊子或國際商會 400 號 小冊子)的條款。
如受益人對所開來信用證有疑議、異議之處,應函請開證行加以澄清或修改,以免將來出口押匯出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