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過失或侵權對第三方造成傷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從承保的標的看,責任保險承保的標的是被保險人因不慎、疏忽等過失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而依法承擔的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在責任保險中,保險人通常以明確賠償限額作為最高賠償額,超出限額部分由被保險人承擔。從補償對象看,責任保險既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又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也就是直接補償的對象是被保險人,補償因其加害他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自身損失;間接補償的對象是不確定的第三者(受害人),為其財產或人身受到損害提供了經濟保障。許多國家將責任保險作為法定保險,其意義就在于此。 責任保險正在通過其分散風險和經濟補償的內在功能,實現著服務社會、參與社會管理的目標。由于自身的特點,責任保險將人們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的風險加以分散,降低經營成本,保證社會穩定,促使經濟和社會不斷進步。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產品,責任保險也為政府運用市場手段管理社會風險提供了有力手段,實現了對企業經營的市場化管理目的,避免了對企業經營的過多行政干預,通過保險市場的運行,實現監管和降低風險的目的。 我國目前經營的責任保險產品有幾十種,主要分為公眾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其他特殊責任保險(如董事及高級行政人員責任保險等)五大類產品。責任保險正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不容忽視的重要作用。 貨代責任險能將經營風險市場化 國際貨代企業責任保險在我國尚屬空白,因貨代企業經營范圍廣,具有代理人和當事人雙重身份、風險因素多,責任認定專業性強等特點,造成保險缺位。 國際上,責任保險幾乎是進入國際貨代行業的先決條件,國內企業投保無門,只能被動的選擇國外保險公司流入中國的“黑保單”,外國保險公司違規承保盛行。由于缺乏責任保險,使得我國國際貨代企業自身化解經營風險的能力較弱,且在與國外同類企業的競爭中處于劣勢。 鑒于上述情況,修訂后的《國際貨代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應當明確規定,國際貨運代理業實行責任保險制度。針對國際貨運代理業的責任保險,通常是為了降低貨運代理企業在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中各個環節可能出現的風險,從運輸合同、倉儲合同、保險合同的簽訂、操作、報關、管貨、到運輸環節,再到向承運人索賠和保留索賠權的合理程序、簽發單證、付款手續等。企業在從事上述行為中的任何疏忽或過失都會帶來非常嚴重的后果和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有必要投保自己的責任險,將經營風險市場化,減少企業自身承受的風險壓力和經營成本。 結合國際貨代行業的需要和各國責任保險情況,國際貨代責任險可以分為:國際貨代代理人(基本)責任保險和獨立經營人(提單)責任保險兩種條款。前者是企業從事國際貨代活動的基本責任險,作為企業承擔經營風險的基礎,而后者是企業具體從事經營中,對所承擔的貨物運輸業務投保的責任險種,是減小企業經營活動風險的基礎。國際貨代企業備案時每年投保代理人(基本)責任保險,企業申請提單審核登記時每年投保獨立經營人(提單)責任保險。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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