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運輸常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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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發布時間:2008-09-01 14:41:11 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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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輸基本條件 1.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2.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并建立健全的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制度和安全質量教育制度。 3.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市(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有道理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4.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輸規則》規定的條件,經道路 政管理機構審驗合格。 (二)運輸資格的申請與審批 1.經省交通廳批準的非營業性運輸單位,由各市?(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性運輸經營許可證》,對符合條件的非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性運輸證》。有證的企業和車輛可進行運輸作業。 2.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憶面申請,經市(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符合規定基本條件的,發給加蓋道路危險運輸專用章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后,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三)運輸管理 危險貨物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時必須做到: 1.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單位辦理托運; 2.必須在托運單上填寫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3.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貨物,必須分別托運。 4.對有特殊要求或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必須附有相關單證,并在托運單備注欄里注明; 5.托運末列入《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新品種,必須提交《危險貨物鑒定表》 凡未按以上規定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托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托運承擔全部責任。 危險貨物承運人在受理托運和承運時必須做到: 1.對托運人填寫的托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必要時應組織承托雙方到貨物現場和運輸線路進行實地勘察,其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2.承運爆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溫的有機過氧化物,使用受壓容器罐(槽)運輸烈性危險品,惟及危險物月運量超過100噸,均應于起運前十天,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報告危險貨物運輸計劃,包括貨物品名、數量、運輸線路、運輸日期等。 3.在裝運危險貨物時,要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包裝要求,進行嚴格檢查。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裝運。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嚴禁混裝。 4.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運行中司乘人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準靠近明火和高濕場所;停車時應當有專人看管;除有關法律規定外,不得在居民聚居點。行人稠密地段、名勝古跡、裝有液化氣本的車輛附近、大中城市的市區和風景游覽區停車;除有關法律規定外,運輸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及有毒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車輛,禁止通過大中城市的市區和風景瀏覽區。 5.運輸結束后必須清掃車輛,消除污染,其費用由貨主負擔。 未按以上規定受理托運和承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承運人承提全部責任。 (四)對運輸車輛的車型要求 1.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按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懸掛規定的標志和標志燈。 2.全掛汽車列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和摩托車不準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易燃物品;自卸車輛不準裝運二級固體危險貨物(指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之外的危險貨物。未經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檢驗合格的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物。 (五)對運輸車輛的基本要求 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技術狀況應符合下列要求: 1.車廂、底板必須平坦完好,周圍欄板必須牢固,鐵質底板裝運易燃、易爆貨物時應采取襯墊木板、膠合板、橡膠板等,但不得使用谷草、草片等松軟易燃材料; 2.機動車輛排氣管必須裝有有效的隔熱淚盈眶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和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的裝置。 3.車輛左前方須懸掛黃底黑字,標有“危險品”字樣的信號旗; 4.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及用于捆扎、防水、防散失的工具。 (六)危險貨物的包裝 按JT0017-88的規定執行,包裝必須堅固,完整、嚴密不漏,外表面清潔,不粘附有害的危險物質,并應符合如下要求: 1.包裝的材質、規格、型式、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與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相適應,并應便于裝卸和運輸; 2.包裝應具有足夠的溫度,其構造和封閉裝置應能承受正常運輸條件和裝卸作業要求,并能經受一定范圍內的氣候變化; 3.包裝的封口和襯墊材料應與所裝貨物不溶解、無抵觸,具有充分的吸收、緩沖、支撐固定和保護作用。 4.對必須裝有通氣孔的危險貨物包裝,通氣孔的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所裝貨物泄漏或雜質進入,排出的氣體不得造成危險或污染; 5.容器灌裝液體時,應留有足夠的膨脹余量(預留容積應不少于總容積的5%)。 (七)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八)危險貨物保管和消防 1.運輸、裝卸危險貨物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對管理、行車人員應進行安全檢查消防知識教育和業務技術培訓。 2.存放危險貨物的倉庫或場地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并經所在地公安部門批準。 3.危險貨物的庫、場或裝卸現場應配備必要專職人員看管,負責檢查、保養、維修工作,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4.行車人員必須掌握所裝危險貨物的消防方法,在運輸過程中如發生火警應立即撲救。 5.裝運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車輛、機械及裝過易燃物品而未經消除危險處理的空罐(槽),栓修時不得動用明火,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 (九)勞動防護和醫療急救 1.運輸、裝卸危險貨物的單位,必須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現場急救用品。特殊的防護用品和急求用具應由托運人提供。 2.進行危險貨物裝卸操作時,必須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并采取相應的人身肌體保護措施;防護用品使用后,必須集中進行清洗;對被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惡臭物品污染的防護用品應分別清洗、消毒。 3.承運危險貨物運輸的專業單位,應配備或指定醫務人員負責對裝運現場人員定期進行保健檢查,并進行預防急救知識的培訓教育。 4.對直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生產的人員(包括現場人員)應根據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人事部門的規定發給保健津貼(食品)或崗位津貼。 5.危險貨物一旦對人體造成灼傷、中毒等危害,應立即進行現場急救,必要時迅速送醫院治療。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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