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行拒單的依據和開證行拒付的原則和處理方式
來源:發布時間:2008-08-25 10:19:20
開證行拒單的依據[Basis for Issuing Bank t0 Refuse Documents] 開證行拒受信用證項下單據應依據的理由。開證行收到單據,經審查后,認為單據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證條款時,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來確定是否接受單據,并宣稱該單據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證條款。這是信用證獨立性和只憑正確的單據付款的當然解釋。換言之,開證行如決定拒受單據,其所持的理由必須僅與單據有關,而不能以其與信用證基礎關系的各種契約(買賣合同)、其他契約(開證申請書等)、或單據的真偽等作為拒受單據的理由。
開證行拒付的原則和處理方式[Principle and Mode of Issuing Bank Refusing Payment] 開證行對所提示的單據決定拒付的主要依據和將拒付情事作出通知所采取的方式。開證行收到單據,認為單據在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證條款時,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確定究竟接受或拒受單據。開證行拒付處理方式:(1)毫不延遲地以電訊、或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將拒付意思迅速傳達到寄單行,如單據由受益人逕寄時,則通知受益人,以便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在拒付通知中注明拒付的理由,列出單據的不符點(原則上除單據的不符點外,其余不可成為理由);(2)說明單據的去向,在拒付通知中應注明被拒絕接受的單據,究竟是代為保存聽候處理,或業已退回交單者(寄單行或受益人),一般情況以采取前者為多,這是因為通常買賣雙方經多次聯系商洽后,可能又同意接受單據,或者賣方在進口地可覓得新的買主而領單提貨。在這種情況下,加將單據暫留開證行聽候寄單者指示,就可避免單據往返寄送。開證行如能依上述處理方式辦理拒付,則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該行的任何償付款項,反之,如開證行未能在合理的期間內依照上述方式辦理拒付,或雖已說明單據代為保存聽候處理(或正在退還),但事實上已將單據交付開證申請人,則開證行均將失去拒付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