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輔導:出口卷煙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2-28 09: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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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與知識輔導:出口卷煙
卷煙出口是我國擴大出口創匯的重要途徑之一,各級稅務機關要本著既鼓勵卷煙真正出口,又防止和打擊騙稅行為的原則,加強出口卷煙的稅收管理。
一、免稅出口卷煙的計劃管理
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卷煙計劃內的卷煙,要按下列辦法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后一律不退稅。
免稅出口卷煙計劃由國家稅務總局編制、下達,主管卷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總局下達的免稅出口卷煙計劃核簽《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不得超過計劃核簽證明,主管卷煙生產企業征稅的稅務機關嚴格按照證明所列品種、規格、數量辦理免稅,填寫《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寄送主管卷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
二、實行指定海關報關出口的監管辦法
免稅出口卷煙須從黃埔、上海、大連、天津、寧波、滿洲里、霍爾果斯、阿拉山口、瑞麗、打洛、暉春、丹東海關(以上均不包括其下屬海關)直接報關出口,不得轉關出口。對從上述海關以外的海關報關出口的免稅卷煙,主管卷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不得核簽《準免證》,并通知主管卷煙生產企業征稅的稅務機關依法予以補稅。
三、嚴格免稅出口卷煙核銷管理
免稅出口卷煙出口后,卷煙出口企業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合同、出口發票等單證按月向主管卷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稅出口卷煙核銷手續,主管卷煙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包括單證審核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電子信息對審)無誤,準予辦理免稅核銷手續。對不能按期核銷以及出口合同與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內容不一致的免稅出口卷煙,主管卷煙企業退(免)稅的稅務機關要責成卷煙出口企業依法予以補稅。
四、免稅出口卷煙的處罰規定
免稅出口卷煙如果發生內銷或出口后又退關的,卷煙出口企業應立即補繳該批卷煙的已免稅款;對采取非法手段騙取免稅的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處罰;對騙稅情節嚴重的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免稅出口卷煙的經營權,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