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輔導:出口收匯核銷的流程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2-21 1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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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與知識輔導:出口收匯核銷的流程
出口收匯核銷的流程:
。1)出口企業提前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
(2)出口企業報關時,向海關提交事先從外匯管理部門領取的有順序編號的外匯核銷單,經海關審核無誤,在核銷單和與核銷單有相同編號的報關單上蓋“驗訖章”。
(3)報關后,出口企業在規定期限將核銷單存根送回外匯管理局接受外匯管理部門對企業出口收匯情況的監督。
(4)貨物出口后,出口企業將海關退給的核銷單、報關單和有關單據送交銀行收匯。
。5)貨款匯交至出口地銀行以后,銀行向出口單位出具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并在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上填寫有關核銷單編號。
(6)出口單位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及其他規定的單據,到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
。7)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核銷后,在核銷單上加蓋“已核銷”章,并將其中的出口退稅專用聯退還給出口單位作為日后退稅依據。
所需單據:加蓋海關放行章的報關單,核銷單,銀行結匯水單。
一、出口單位收匯分類核銷核準
(一)自動核銷資格核準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授權分局確定出口收匯自動核銷企業名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91號)。
申請材料:
1、出口收匯自動核銷資格審核表;
2、書面申請報告;
3、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辦理流程:
1、實行出口收匯自動核銷的出口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國際收支申報率為100%;
。2)上年度出口收匯核銷考核等級為“出口收匯榮譽企業”;
(3)近兩年沒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4)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2、外匯局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出口單位發出《自動核銷資格確認通知書》。
3、出口單位必須在《自動核銷資格確認通知書》的回執上簽章確認,承諾履行規定義務并承擔相關責任后,方可實行自動核銷。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ǘ┡魏虽N和逐筆核銷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辦理流程:
1、外匯局根據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年度考核情況,國際收支申報率、出口貿易方式、收匯方式以及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政策等情況,并結合相關部門對出口單位的管理意見,對出口單位實行分類管理,不需由出口單位申請辦理。
2、批次核銷適用于除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外的所有出口單位的全額收匯核銷,以及來料加工項下和進料加工抵扣項下需按合同核銷的出口收匯數據;逐筆核銷適用于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以及差額核銷和無法全額收匯的出口收匯數據。
二、出口單位出口核銷備案登記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正本及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及復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正本及復印件;
6、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法人IC卡或企業操作員IC卡;
7、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以上復印件須加蓋出口單位公章)
辦理流程:
1、出口單位取得出口經營權后,應當先到海關辦理“中國電子口岸”入網手續,并到有關部門辦理“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法人IC卡和“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IC卡電子認證手續,待出口單位相關電子檔案信息導入外匯局出口收匯核報系統之后,出口單位再提供以上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核銷備案登記。
2、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后,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并發放出口單位出口收匯核銷領單登記本。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三、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核準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1、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申請表;
2、經辦人的“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IC卡;
3、出口收匯核銷領單登記本;
4、出口單位領單人員身份證明。
辦理流程:
1、出口單位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前,應當根據業務實際需要先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向外匯局提出領取核銷單申請,然后由本單位工作人員持規定的材料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
2、領單時出口單位應辦理書面簽收手續,同時由外匯局工作人員在出口收匯核銷領單登記本上進行登記。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四、出口單位出口收匯核銷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1996]第193號令);
2、《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現階段完善出口預收貨款和轉口貿易收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33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3號)。
申請材料:
出口單位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時,應填寫《出口收匯核銷檔案信息登記表》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核銷憑證:
1、以“一般貿易”、“進料非對口”、“對外承包出口”、“有權軍事裝備”、“無權軍事裝備”、“對臺貿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
2、以“易貨貿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屬全額易貨的,還應當提供易進貨物的進口報關單;部分易貨的,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以及易進貨物的進口報關單。
3、以“來料加工”、“來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同一合同項下的出口首次進行收匯核銷報告時,還應當提供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加工合同,合同發生變更或終止執行時,還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4、以“補償貿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規定以實物形式補償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以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報關單金額大于進口報關單金額時還應提供核銷專用聯。
5、以“進料對口”、“進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進料抵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差額部分的核銷專用聯以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
同一合同項下的出口首次進行抵扣核銷報告時,還應當提供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加工貿易合同;合同發生變更或終止執行時,還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以“進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轉入方以“進料深加工”方式進口的,提供經商務部門核準的加工貿易合同、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提供人民幣入賬憑證和進口報關單。
6、以“貨樣廣告品A”方式出口的,按不收匯差額核銷處理,提供核銷單、報關單。
7、以“退運貨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進口報關單,對于已經辦理付匯手續的退運貨物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
8、以“進料料件復出”、“進料邊角料復出”方式出口的,收匯核銷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注明“進料對口”或“進料深加工”等方式的進口報關單。
9、以“進料料件退換”方式出口的,有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進料加工類的進口報關單。
10、以“對臺小額”方式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鈔結匯水單和購貨發票;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人民幣入賬證明。
11、以“保稅工廠”、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加工后貨物運回且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
12、以“租賃貿易”和“租賃不滿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如外商為承租方的,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銷的,還應當提供進口報關單;如我方為承租方的,還應當提供進口報關單電子底賬打印件(加蓋銀行業務公章)。
13、以“寄售代銷”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不能全額收匯的,還應當提供寄售代銷確認書。
14、 以“邊境小額”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鈔結匯水單、購貨發票;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人民幣入賬證明(在境外貿易機構已開立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的地區,可以提供境內人民幣資金劃轉證明);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經海關核驗的攜帶毗鄰國家貨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匯入匯款證明; 以易貨方式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進口報關單;通過境內居民個人匯款收回外匯貨款的,提供報關單、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
15、以“ 旅游購物商品”及“一般貿易”方式報關的包機貿易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以外幣現鈔或個人匯款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購貨發票及外幣現鈔結匯水單或個人匯入匯款結匯水單; 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人民幣入賬證明。
16、以其他海關貿易監管方式出口的,按外匯局及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供相關憑證。
辦理流程:
1、出口單位應在報關出口后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將已用于出口報關的核銷單向外匯局交單。
2、出口單位出口貨物后,應當在不遲于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內,持規定的核銷憑證到外匯局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
3、外匯局受理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報告后,應當對其提供的核銷憑證或數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出口單位報告的數據不齊全的,應當要求其補充;出口單位報告的數據與海關、銀行傳送的電子數據不一致的,應當要求出口單位到相關部門辦理核對、修改和補辦手續。
4、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憑證時,對憑證齊全、數據無誤且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根據不同貿易方式予以核銷;對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外匯局應當在審核規定的差額證明材料無誤后為出口單位辦理差額核銷;對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超過規定標準且未能提供規定的差額證明材料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差額備查,不符合備查條件且超過規定的核銷期限的納入逾期未核銷管理。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五、出口單位出口收匯差額核銷核準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1、出口單位差額核銷說明函(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2、出口合同;
3、出口報關單;
4、核銷單;
5、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部分收匯時提供);
6、出口單位按照以下產生出口收匯差額的不同原因分別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1)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產生差額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2)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產生差額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3)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產生差額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有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產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5)因進口商倒閉產生收匯差額的,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6)因進口國匯率變動產生差額的,提供報刊等官方正式新聞媒體刊登的匯率資料;
。7)因溢短裝產生差額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
(8)因其他原因產生差額的,提供外匯局認可的有效憑證。
7、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辦理流程:
外匯局以呈批方式并按照分級授權的原則辦理;外匯局辦理完有關手續后應在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上簽注凈收匯額、幣種、核銷日期并加蓋“已核銷章”,同時留存全套單據。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六、出口單位出口收匯核銷備查核準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備查報告時,除提供經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外,還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外匯局已下達處罰決定書(處罰備查):外匯檢查處罰決定書、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海關、檢察院、法院等部門已結案裁決(結案備查):法院判決書或相關部門提供的有關文件、逾期數據清單、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經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破產、倒閉(注銷備查):法院裁定書或工商局吊銷、注銷營業執照證明、逾期數據清單、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經主管部門證明出口單位連續兩年以上不發生出口業務而又未辦理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手續,經核實確無下落(注銷備查):主管部門證明材料、逾期數據清單、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差額核銷所需證明材料(差額備查):經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差額備查擔保函、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1、外匯局按照分級授權的原則辦理;外匯局辦理完有關手續后應在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上簽注凈收匯額、幣種、日期并加蓋“已核銷章”(凈收匯額為零的除外),同時留存全套單據。
2、申請差額備查的出口單位為最近一次考核中的“出口收匯榮譽企業”或“出口收匯達標企業”,且外匯局對出口單位差額備查實行年度總量控制:
。1)上年度核銷收匯總額在等值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以內的,差額備查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核銷收匯總額的5%,并且不得超過等值40萬美元;
(2)上年度核銷收匯總額在等值1000萬美元以上、5000萬美元(含5000萬美元)以內的,差額備查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核銷收匯總額的4%,并且不得超過等值100萬美元;
(3)上年度核銷收匯總額在等值5000萬美元以上、2億美元(含2億美元)以內的,差額備查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核銷收匯總額的2%,并且不得超過等值200萬美元;
。4)上年度核銷收匯總額在等值2億美元以上的,差額備查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核銷收匯總額的1%,并且不得超過等值300萬美元。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七、出口單位出口退賠外匯核準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1、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后,合同終止執行的,提供書面退賠外匯申請、出口合同、終止執行合同證明或退賠協議、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或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
2、已出口收匯未辦理核銷的,提供書面退賠外匯申請、出口合同、退賠協議或相關證明材料、核銷單、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若為退貨賠付的,還應提供注明“退運貨物”字樣的進口報關單及“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IC卡。
3、已出口收匯且已辦理核銷的,提供書面退賠外匯申請、出口合同、退賠協議或相關證明材料、核銷單退稅專用聯正本或稅務部門出具的未退稅(或已補稅)證明;若為退貨賠付的,還應提供注明“退運貨物”字樣的進口報關單及“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IC卡。
4、境外將貨款錯匯入境內未核銷的,提供書面情況說明、外方要求退匯函件、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或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
辦理流程:
出口項下發生退賠需向進口商支付外匯的,出口單位應當持規定的材料向外匯局申請,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沖減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實績并簽發《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銀行憑《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為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匯的售付匯手續。對提供進口報關單的,外匯局應當按規定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中對相應的進口報關單進行核注、結案。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八、出口單位境外收匯過戶核準
辦理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3號)。
申請材料:
1、出口單位境外收匯過戶申請表;
2、出口收匯相關協議;
3、出口合同;
4、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5、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辦理流程:
1、因專營商品、更改合同條款或經批準的總、子(分)公司關系等發生收匯單位與核銷單位不一致的,經外匯局批準后可辦理境外收匯過戶手續以便出口單位辦理核銷。
2、每筆境外收匯過戶均按照分級授權管理原則辦理;外匯局辦理完有關手續后應在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上簽注過戶情況并加蓋“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
辦理期限:
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九、出口單位補辦不需辦理國際收支申報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審批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3號)。
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出口收匯結匯水單/收賬通知的出口單位留存聯;
3、若出口收匯結匯水單/收賬通知的出口單位留存聯同時丟失的,提供收匯銀行出具的證實出口單位結匯或收賬情況的書面說明,說明中必須注明核銷收匯專用號碼及資金來源。
辦理流程:
出口單位應當憑規定的材料向外匯局申請,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材料無誤并確認未用于核銷的,為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核準件》;銀行憑外匯局核發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核準件》為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十、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審批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稅務部門出具的未退稅/已補稅證明(已收匯核銷的提供);
3、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辦理流程:
1、已報關出口未辦理核銷手續的核銷單遺失的,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材料無誤后,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對核銷單退稅專用聯進行掛失處理,并在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后,于三個工作日內為其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補辦證明》。
2、已辦理核銷手續后遺失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的,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材料無誤后,對稅務部門證明未退稅/已補稅的,外匯局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進行掛失處理后,于三個工作日內為出口單位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補辦證明》。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
十一、出口單位遠期收匯備案
辦理依據: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申請材料:
1、出口單位遠期收匯備案申請;
2、遠期收匯備案表;
3、遠期收匯出口合同或協議;
4、核銷單;
5、出口報關單;
6、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辦理流程:
對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單位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后60天內進行網上交單并憑規定的材料到外匯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