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內蒙古法院 檢察院公務員報考條件
來源:育路公務員網發布時間:2011-12-1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報考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5年12月15日至1993年12月15日期間出生)。
4.截止到報名開始之日,具有內蒙古自治區常住戶口的人員;戶口和檔案保留在原就讀學校或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區外普通高等院校內蒙古生源的畢業生;戶口和檔案保留在原就讀學校或內蒙古各級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內蒙古各普通高等院校區外生源的畢業生;不具有內蒙古戶籍,但在內蒙古服務期滿、考核稱職(合格)的“六項服務基層項目”人員。
六項服務基層項目是指:選聘高校畢業生到嘎查村任職工作、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高校畢業生社區民生工作志愿服務計劃、農村牧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面向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考錄儲備高校畢業生計劃以及納入旗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日常管理的“儲備人才”。
5.報考自治區、盟市、縣級市(區)法院、檢察院職位,要求具有國民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旗(縣)法院、檢察院職位,要求具有國民教育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具體學歷及專業要求,以職位表為準。
6.各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適用范圍:
(1)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A類或B類(大學本科及以上)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職位。
(2)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B類(大學專科)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只能報考旗、縣法院、檢察院職位。
(3)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C類(大學本科及以上)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只能報考旗、縣和5個放寬地區(呼倫貝爾市扎蘭屯市、赤峰市松山區、烏蘭察布市豐鎮市、鄂爾多斯市東勝區、烏海市海南區)的法院、檢察院職位以及3個試點地區(興安盟、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的兩級法院、檢察院職位。
(4)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C類(大學專科)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只能報考旗、縣法院、檢察院職位。
(5)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C類(特殊管理)(大學本科及以上)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只能報考考生戶籍所在盟(興安盟、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的兩級法院、檢察院職位。
(6)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C類(特殊管理)(大學專科)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只能報考考生戶籍所在盟(興安盟、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的旗、縣法院、檢察院職位。
7.除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外,還要求體形端正,無口吃、無色盲、無聽力障礙,矯正視力達到0.8以上,面部無明顯斑痕,男性身高達到1.65米以上,女性身高達到1.55米以上。(凡身體有殘疾者應在報名資格初審階段通過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布的咨詢電話提前聲明,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經確認符合報名條件后方可報名;凡未提前聲明且經確認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取消報名資格。)
8.報考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本級職位,要求報考者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招考職位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旗縣(市、區)以下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各類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或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畢業后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到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高校畢業生在校就讀期間參與的社會工作,屬于社會實踐,不視為工作經歷。
9.具備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招考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詳見職位表)。
以上條件的取得時間要求為2011年12月15日之前。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