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國考時評:殘疾人公務員也是國家形象
來源:法制日報發布時間:2011-12-0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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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秋,筆者參加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與美國駐成都領事館文化參贊John Louton先生的座談會。當進入會議室的文化參贊John Louton被介紹給與會者后,筆者當時有點納悶:怎么作為美國領事館的文化參贊John Louton還是一個不能走路的殘疾人呢?難道美國沒有其他更合適的人來擔任這個代表國家形象的職位?隨著座談會上看到John Louton侃侃自如的交流,筆者也開始消除了原來大腦中以為跛腳的人不適合任此工作的偏見。
后來,筆者發現袁南生外交官也有同樣的感慨。他寫到,在他踏上印度國土后遇見的第一件事就給他留下深刻印象:一位雙腿瘸拐的禮賓官負責迎接他。這位殘疾人是根據印度當地關于殘疾人口報考公務員的強制性比例規定,考上的外事公務員。事實上,印度的公務員考試被稱為世界上難度最大的考試,歷時超過1年,錄取率常常不足千分之二。在第二次筆試階段,要在1個月內完成9場共計27小時的超級筆試。在這樣高度競爭性的全國性考試中,法律明文規定錄取殘疾人的最低比例,保障了紙面上的法律可以不折不扣地得到實現。
2010年,筆者在湖南省訪談中了解到,該省某市一殘疾人報考省級機關工作人員筆試面試成績都特別突出,但錄取單位還是找種種理由不想錄取。上海每年招錄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2000多人。2004年至2006年招錄的殘疾人公務員數量總共7個,且實際錄用單位僅限于各級殘聯,以2006年最多錄用4位殘疾人計,殘疾人錄用比例也僅為0.2%,遠低于該市《殘疾人分散安排就業辦法》要求的1.6%的標準。據某公益機構的調查顯示,在政府主管部門公開殘疾人在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就業信息的只有3個地方,即上海市、武漢市、昆明市,均遠遠未達到1.5%的比例。中國也有錄取殘疾人最低不低于1.5%的法律規定,但包括國家機關在內的用人單位,顯然沒有把法律當回事。
我國公務員錄用殘疾人的實際情況表明,公務員錄取中消除殘疾歧視,首先要從政府形象部門開始,帶頭執行200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關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要帶頭安置殘疾人”的規定,在全國錄取公務員人數的總數中達到當年錄取比例的1.5%,這既是貫徹落實殘疾人保障法、就業促進法的實際需要,也是提高國家軟實力、影響力的最好體現。如果中國的政府官員中有適當的殘疾人、中國殘疾人機構的工作人員主要都是殘疾人(80%以上),公務員中殘疾人的比例達到法律規定的1.5%,中國殘疾人事業對世界各國就會更有影響力,中國文化競爭力也實實在在地得到展現。
其次,要看到現行法律制度仍然難稱完善。公務員法沒有明文設定錄取殘疾人的基本比例,也沒有規定殘疾人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就業信息的強制披露制度,對招納殘疾公務員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現象缺乏制裁機制。國家機關錄用殘疾公務員的比例,公務員法和殘疾人保障法都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中設定了不低于1.5%的底線,被許多國家機關以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方法予以規避。因繳納的費用全部來源于財政撥款,事實上等于國家花錢鼓勵這些機關不錄取殘疾人或者少錄取殘疾人。
再次,要把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替代辦法變成剛性措施。法律規定錄取殘疾人最低比例的目的是要懲罰任何不錄取殘疾人的違法行為,凡是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必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予以制裁。面對絕大多數國家機關和其他各類用人單位“寧可交殘保金也不招用殘疾人”的現狀,防止這些機關即便錄用殘疾人的比例未達底線而需上繳殘保金,也無非是“左手取錢,右手領錢”毫不心疼的繼續生長。只有以錄取最低比例的剛性要求,才可以增長國家機關缺乏招納殘疾公務員的原動力,并增加拒不招錄殘疾人的問責機制。
因此,要想從根本上扭轉殘疾人在公務員招錄中的被動局面,迫切需要出臺更為強有力的按比例招錄殘疾人的制度規范,推動相應的信息公開及披露制度,落實相關部門人事組織相關領導的責任,健全獎懲機制。
(作者為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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