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單證員《基礎理論》:信用證怎樣巧列付款方式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1-10-21 09:29:18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普遍的一種付款方式,它牽系著眾多進口商、銀行、出口商的利益。在實際的進出口業務操作中應找到各種技巧,找出應注意的問題,并進行預先防范,才能更好地促使業務能順利進行。
合理設置銷售合同
銷售合同是進口商申請開立信用證基礎,合理設置合同對往后進口商申請開立信用證有著重要的影響。作為出口商,在保證買賣雙方的根本利益和對條款無異議情況下,在擬立合同中采取主動性可使得往后的信用證更簡單、清晰。
將品名簡單化,做到分身有術
一般說來,多數訂單的貨物種類和規格少則幾項,多則幾十項。而買賣雙方都希望在合同上規定詳細,以保護雙方各自的利益。但如果將繁雜的貨物品名和規格都列上的話,所產生合同和以此合同開立的信用證肯定相對復雜,在申請或開立信用證時也就容易產生貨物描述錯誤,甚至部分貨物名稱遺漏而未顯示在信用證上。這就為日后的信用證執行和單據的操作帶來很大的麻煩。
如果在繕制合同時,將繁雜的全部貨物盡可能梳理成一個或幾個的通用名稱放在主合同上,在合同附件的通用名稱項下分成幾種具體的貨物,在具體貨物的項下再列規格,就比較容易解決貨物品名繁瑣的問題。我們舉一例來說明,如某一出口商向國外出口一批工程機械設備及零件,包括不同型號壓路機、挖掘機、起重機等及其附件。我們訂立合同時就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按以上的方式做合同,開證行就可以主合同的通用名稱開立的信用證,對貨物描述非常簡潔。從而規定提單上的貨物描述也與之一致,達到將復雜化為簡單的目的。而對于發票,裝箱單等其他單據,只需要把握在通用名稱下的“單單一致”即可。
合理設置跟信用證有關的條款
裝運港設置盡量模糊化。譬如,在某一合同中,買賣雙方商定以某一沿海大型港口為裝運港,但是在訂立合同時,如果不是FOB成交方式,盡量設置為“任何中國港口(ANYCHINESESEAPORT)”,以免在出運時由于意外的天氣或其他突然的原因造成在信用證規定的港口無法裝運。
裝運時間的設置要留有余地。在具體操作中,如果承諾30天交貨,許多出口商會設置裝運時間為:WITHIN30DAYSAFTERRECEIVINGTHEL/C.實際上進口商往往會從申請開立信用證的時間算起,到最后裝運期為30天規定在信用證條款中,這樣無疑使出口商的備貨裝運時間減少了約5~7天。因此,為了獲得真正30天的交貨時間,應加5~10天左右時間,避免出口商在備貨出運時間上處于被動。具體做法可以采取類似:WITHIN30TO40DAYSAFTERRECEIVINGTHEL/C,這樣相對買賣雙方都有較大的彈性。
信用證應設置確切的付款時間。在實際業務中,提單后多少天付款比見票后多少天付款有利于受益人。比如:對于出口商來說,遠期信用證L/C90DAYSAFTERSIGHT比L/C90DAYSFROMTHEB/LDATE,收匯的時間慢許多。
價格條款的設置要符合相應的運輸方式。出口業務人員必須靈活掌握各個價格術語具體運用,費用和風險責任的劃分。如:對于空運或聯運貨物繕制合同時,建議不要采納海運的CFR或CIF術語,采用CPT和CIP更好些。
防范信用證中不利條款的出現
出口商書面要求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時設立以下條款:
對議付行的設置,要求進口商直接開證到出口商的議付行,有利于出口方銀行及時鑒別信用證的真偽,了解開證行的信用和記錄,找出信用證的軟條款。在實際的業務中,部分信用證是開證行將證通過其代理行或直接寄到受益人手中。如果所收到的證發生以上問題時,受益人就不能及時發覺,以至貨物出運后,造成被動。
對議付條款的設置,要求進口商將議付條款設置為所有中國境內的銀行。現在很多的信用證是國外銀行SWFIT、電開甚至信開到其代理行,然后通過快件公司收通知費和快件費,其中的議付交單條款往往僅設置為代理行,這給很多不在代理行所處城市的出口商帶來不便,實際上是縮短了受益人的議付交單的時間。
認真審核信用證條款
當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必須認真審證和提出一次性修改信用證,其中有三個審核重點。
對信用證的一般性條款審核
主要是以合同為基礎的條款,包括受益人名稱及地址,信用證的開立時間、船期、裝期、有效期,貨物的描述,價格條款,裝運港和目的港等。這個主要參照合同和UCP500來審核出所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對信用證所需單據的審核
主要掌握發票、裝箱單、提單、保單、原產地證書、分析單等單據的審核,每種單據需多少。單據審核特別注意以下3點:
(1)信用證有沒有自身矛盾的條款。如本是FOB價格條款,提單上卻要求顯示“FREIGHTPREPAID”,CFR的價格條款需要INSURANCEPOLICY等。
(2)1/3海運提單直接寄單的問題。對于進口商,提單條款往往需要1/3的提單和全套單據直接寄給客戶,出口商對于這一條款非常忌諱。但在我們實際操作中,只要信用證規定提單的收貨人為開證行或償付行收貨,還是屬于銀行信用。
(3)發票和原產地論證條款。對于中東開來的信用證,往往發票和原產地證書需要到該國駐中國的使館或領館的經商處論證,這是一個非常麻煩又花錢的事。若這類條款出現在信用證條款上,最好要求開證申請人修改掉,如果由于目的港清關原因不愿修改,也可要求進口商將此款修改為所有的阿拉伯國家的使領館均可認證。類似ORIGINALINVOICEANDCERTIFICATEOFORIGINTOBELEGALIZEDATANYA RABIANEMBASSYORCONSULATE,這樣有利于出口商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進行這兩個單據論證。
對附加條款的審核
附加條款有兩部分,一是對銀行的,二是對受益人的條款。我們主要注意后者對我們的實際影響。
類似于開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裝船前的簽署的檢驗單據要隨同其他全套單據進行議付的軟條款。受益人必須特別注意,一旦接受此條款,在日后所交的單據,開證行會找各種理由,認為所議付的檢驗單據的印鑒與開證行備案的印鑒不符,而造成重大不符點。對這類條款,一定要堅持要求開證申請人修改。如:4CARTONSGOODSTOBEINSPECTEDATPORTOFLOADING,ANDTHERELEVANTINSPECTIONCERTIFICATESIGNEDBYAPPLICANTSORTHEIR REPRESENTATIVETOBESUBMITTEDALONGWITHFULLSETOFDOCUMENTS.解決該條款有兩種方法:一是徹底要求開證申請人去掉這一條款,而改用裝船前寄該批貨物的實物樣品,把制造商的分析單或質量證明作為議付單據之一;二是裝船預檢,由雙方接受的比較公正的國際檢驗公司進行檢驗,將其出示的報告或論證的發票和裝箱單作為議付單據之一。
對于其他一般性附加條款的審核,如最后交單期,一般為21天,有的規定10天或15天,必須提前做好相關貨物的出運和單據的繕制工作。
靈活運用制單技巧
在“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原則指導下,靈活運用制單技巧,能有效減少不符點,是安全收匯的保證。
發票
發票上除了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的名址與信用證相一致外,對于受益人,在不產生不符點的情況下,還應包括營業執照號碼(BUSINESSLICENSENO.)和稅務登記(VATNO.),因為有些國家的清關及備案需要這些信息。
信用證對發票一般條款的規定:在不產生不符點的情況下,貨物品名和規格必須越詳細越好,各個產品的價格、價值、總價值應與信用證一致,這樣有利于出口商和進口商清關。以免貨物到達目的港后,進口方要求重新寄送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