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第六章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1-10-20 15:43:38
第六章、原產地證明書
第一節、 原產地證明書
一、原產地證書的作用
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商應進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證機構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證明貨物原產地或制造地的一種證明文件。原產地證書是貿易關系人交接貨物、結算貨款、索賠理賠、進口國通關驗收、征收關稅在有效憑證,它還是出口國享受配額待遇、進口國對不同出口國實行不同貿易政策的憑證。
二、原產地證書的類型
根據簽發者不同,原產地證書一般可分為以下三類:
①商檢機構出具的原產地證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檢驗檢疫局(CIQ)出具的普惠制產地證格式A(GSP FORM A);一般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②商會出具的產地證書,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CPIT)出具的一般原產地證書,簡稱貿促會產地證書(CCPIT CEERTIFICATE OF ORIGIN);
③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產地證書;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應該提供哪種產地證明書,主要依據合同或信用證的要求。一般對于實行普惠制國家出口貨物,都要求出具普惠制產地證明書。如果信用證并未明確規定產地證書的出具者,那么銀行應該接受任何一種產地證明書。現在我國多數出口商習慣于使用貿促會出具的證書。
三、原產地證書的申請
根據我國的規定,企業最遲于貨物報關出運前三天向簽證機構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并嚴格按照簽證機構的要求,真實、完整、正確地填寫以下材料: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加工裝配證明書申請書》;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一式四份;
③出口貨物商業發票;
④簽證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
四、原產地證明書的主要內容
⑴ 進出口商的名稱及地址;
⑵運輸方式及航線;
⑶商品嘜頭和編號;
⑷商品名稱、數量和重量;
⑸證明文字等。
五、原產地證明書的填寫
⑴產地證書的編號(CERTIFICATE NO.):此欄不得留空,否則證書無效。
⑵出口方(EXPORTER):填寫出口公司的詳細地址、名稱和國家(地區)名。若經其他國家或地區,需填寫轉口商名稱時,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寫轉口商名址、國家。
⑶收貨方(CONSIGNEE):填寫最終收貨人名稱、地址和國家(地區)名。通常是外貿合同中的買方或信用證上規定的提單通知人。 如信用證規定所有單證收貨人一欄留空,在這種情況下,此欄應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欄不得留空。若需填寫轉口商名稱時,可在收貨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寫轉口商名稱、地址、國家。
⑷運輸方式和路線(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填寫裝運港和目的港、運輸方式。若經轉運,還應注明轉運地。例如:通過海運,由上海港經香港轉運至漢堡港,應填為: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VESSEL VIA HONGKONG.
⑸目的地國家(地區)(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填寫目的地國家(地區)。一般應與最終收貨人或最終目的港(地)國別相一致,不能填寫中間商國家名稱。
⑹簽證機構用欄(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由簽證機構在簽發后發證、補發證書或加注其他聲明時使用。證書申領單位應將此欄留空。一般情況下,該欄不填。
⑺運輸標志(MARKS AND NUMBERS):填寫嘜頭。應按信用證、合同及發票上所列嘜頭填寫完整圖案、文字標記及包裝號碼,不可簡單填寫“按照發票”(AS PER INVOICE NUMBER)或者“按照提單”(AS PEER B/L NUMBER)。貨物如無嘜頭,應填寫“無嘜頭”(NO MARK)字樣。此欄不得空留,如嘜頭多,本欄目填寫不夠,可填寫在第7、8、9欄內的空白處,如還是不夠,可用附頁填寫。
⑻商品描述、包裝數量及種類(NUMBEER AND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寫商品描述及包裝數量。商品名稱要填寫具體名稱,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裝、食品(GARMENT、FOOD)等。包裝數量及種類要按具體單位填寫,應與信用證及其他單據嚴格一致。包裝數量應在阿拉伯數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貨物為散裝,在商品名稱后加注“散裝”(IN BULK)字樣。有時信用證要求在所有單據上加注合同號碼、信用證號等,可加注在此欄內。本欄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結束的符號(**************),以防加添內容。